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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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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7-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或公司:指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道部: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本期债券:指发行总规模为200亿元的“2017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7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指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限内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招商证券”)的总称。

牵头主承销商:指中信证券和工商银行的总称。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全体成员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对发行人承担本期债券的余额包销责任。

中央结算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系统: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本期债券招投标采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发行人在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发标,各投标人在招标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招标: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招标利率区间;发行人在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发标,投标人在招标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参与投标;投标结束后,发行人根据招标系统结果最终确定本期债券的发行利率和投标人中标金额的过程。有关部门人员将对招标全程进行现场监督。

直接投资人: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可直接通过招标系统参与本期债券投标的投资人。

投标人:指承销团成员和直接投资人。

招投标方式:指通过招标系统采用的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单一利率(荷兰式)投标方式:指每一有效订单中申购利率在发行利率以下的有效申购金额获得全额配售,申购利率等于发行利率的有效申购金额等比例获得配售的配售方式。

有效投标:指投标人按照募集说明书摘要和《2017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规定发出的,经招标系统确认有效的投标。

发行利率:指发行人根据市场招标结果确定的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年利率。

应急投标:指如在本期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他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标系统故障,投标人应填制本期债券的应急投标书,按要求加盖预留在招标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招标系统。

招标额:就本期债券每一品种而言,指该品种参与招标的额度。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招标额为150亿元,10年期品种的招标额为50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67号)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铁路总公司

二、担保人:铁路建设基金

三、承销团成员:

(一)主承销商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分销商

1、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进出口银行

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五、发行人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六、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七、财务顾问: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八、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其他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中国铁路总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7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

三、发行总额:200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和10年期两个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150亿元,10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50亿元,发行规模共200亿元。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5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区间为-0.63%~0.37%;10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区间为-0.63%~0.37%。Shibor基准利率为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各品种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招标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招标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七、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的债券面值为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万元为一个认购单位,投标金额必须不少于1,000万元且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

八、认购与托管: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由中央结算公司托管记载。

九、招标日:1个工作日,即2017年11月24日。

十、缴款截止日:2017年11月27日。

十一、公告日:招标日前的第1个工作日,即2017年11月23日,发行人于当日公告《2017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2017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和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文件。

十二、起息日:本期债券自2017年11月27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1月2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三、计息期限:5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10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

十四、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本金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五、付息日:5年期品种: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11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10年期品种:2018年至2027年每年的11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六、兑付日:5年期品种:2022年11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10年期品种:2027年11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

十八、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并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十九、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铁路建设基金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一、信用等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二十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发行人将于发行结束后办理本期债券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事宜。

二十三、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对企业投资者持有本期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本期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特别提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期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负责本期债券申报材料制作、承销团管理、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债券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后续服务工作,并协助发行人管理、协调招标现场各项工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期债券发行申报工作、发行方案实施以及发行阶段组织工作。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由中央结算公司托管记载。

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期债券的认购办法

(一)招标方式

本期债券的发行利率通过招标系统向投标人进行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发行人将于招标日前的第1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和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上公布《2017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和《2017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招标书》,投标人必须按照本期债券招标文件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招标时间

1、2017年11月24日:发行人于北京时间9:30在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发标;投标人于北京时间10:00至11:00通过招标系统内各自的用户终端进行投标;发行人于北京时间11:00至11:30进行投标的中标确认。

2、2017年11月27日:本期债券的招标结果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和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上公布。

3、2017年11月27日:本期债券分销开始,由承销团成员根据各自的中标结果组织分销。

4、本期债券募集款项的缴款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017年11月27日12:00。中标的投标人应于北京时间2017年11月27日12:00前,将按招标当日招标系统显示的《2017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认购额和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中标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以下简称“缴款账户”)。

账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5013736000000095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铁道专业支行

同城交换号:139

联行行号:50190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100008020

(三)投标及申购

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可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招标系统投标申购。直接投资人可直接在招标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参与投标。

承销团成员不得为其自身预留本期债券和/或预先购入并留存本期债券之目的而进行投标。

(四)每一投资人投标本期债券应符合国家的所有相关规定,并对其违法、违规投标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缴款办法

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缴款账户。

三、违约的处理

中标的投标人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划付认购款项,将被视为违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有权处置该违约投标人中标的全部债券,违约投标人有义务赔偿有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如违约投标人为承销团成员,则其还应按照本期债券的承销协议和/或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托管

本期债券由中央结算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结算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五、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招标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发行网点详见附表一)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将在有关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等级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本期债券担保安排在债务转让后维持不变;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六、同意发行人指定的债权代理人。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做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11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7年每年的11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2年11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1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7年11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一、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及中国铁路总公司2013年3月15日的公告,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和履行原铁道部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自1995年起,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共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14,087亿元,其中已兑付622亿元,尚未到期13,465亿元,未到期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存续期内每年需支付利息617.34亿元;中期票据2,450亿元,其中已兑付1,150亿元,尚未到期1,300亿元,未到期的中期票据存续期内每年需支付利息56.72亿元;短期融资券2,800亿元,其中已兑付2,80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1,650亿元,其中已兑付1,450亿元,尚未到期200亿元,存续期内需支付利息4.30亿元。发行人所有已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

联合主承销商

财务顾问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