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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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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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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设情形2: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增长10%

(3)假设情形3: 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增长20%

二、对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收益实现需要一定周期,若公司最终实现的净利润未能与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同比例增长,则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必要性

随着全球汽车行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越来越成为各国关注并重点发展的新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铝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公司模具技术、压铸技术、精加工技术方面一直处于行业前列,但是受生产设备制约,公司尚不能生产悬挂系统所需的连杆、扭臂、转向节、下摆臂等铸锻件,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求。此外,2016年,公司产能利用率已达到84%,加工产能利用率趋于饱和,产能不足成为公司未来发展的瓶颈。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引进国际先进的大型铸锻生产设备,与公司目前的生产技术水平相配合,项目达产后公司将具备完整的汽车悬挂系统的生产能力,既能丰富公司产品线,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又能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巩固公司在铝制新能源汽车配件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合理性

随着公司业务的迅速发展,公司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长,保持着一定的银行借款规模,如能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满足公司发展需求。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新能源汽车精密铸锻件项目”,具备良好的盈利前景。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全部达产后,公司每年可新增销售收入58,800.00万元,新增净利润18,672.00万元,盈利水平大幅提高。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公司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提升公司的整体装备技术水平,有效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如果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达到预计效益,将能有效提升公司未来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并有效填补因本次发行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新能源汽车精密铸锻件项目”,该项目为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扩展和延伸。公司在铝制零部件领域生产经营多年,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一致,公司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和市场准备,募投项目具备充分的可行性。

公司一直致力于精密铝制汽车零部件和工业零部件的生产技术和开发研究,尤其是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领域具有显著的技术优势。公司具有独立的压铸模具设计与制造能力,模具制造过程中自主开发多种自有技术,并形成专利,制定了模具标准化管理制度,开发的模具具有使用寿命长、压铸产品质量高、产能稳定、模具维修保养方便等特点。公司在铝压铸过程中使用行业先进的压铸设备,引进或自主开发形成了汽车配件摩擦搅拌焊、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壳体、新能源汽车变速箱箱体及总成生产技术等核心技术,使得公司产品能满足下游客户的要求。公司在新品开发与制造过程中,自行设计并开发工装夹具和刀具,提升了产能与产品质量。公司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新工艺,获得了4项发明专利和60项实用新型专利,改善了公司的产品结构,提升了公司的生产效率,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公司拥有专业化的研发团队,在本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聘请业内知名专家为公司研发提供技术支持,使公司的研发实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人才储备将能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是国内较早开发新能源汽车铝制零部件的企业之一,并形成了明显的先发优势,从2013年开始与特斯拉合作,从供应个别零部件起步,全面发展到供应核心系统零部件,并进一步将零件组装为油泵等总成部件,延伸了公司产业链。特斯拉所生产的Model S、Model X是电动汽车的高端产品,具有行业标杆地位。公司抓住市场机遇,成功进入特斯拉的供应链,在新能源汽车市场实现了突破。随着新能源汽车产品层次提高,高端零部件比重不断加大,与特斯拉的合作为公司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措施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继续巩固并提升公司现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稳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已在铝制零部件领域深耕十余年,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掌握了铝制零部件产品的生产、技术、管理、销售等各方面所需的核心优势。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并巩固本业基础,进一步提升产品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日常运营效率,控制生产和运营成本,努力扩大市场份额,提升产品销量,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回报广大投资者奠定坚实的业务和财务基础。

2、稳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投向的“新能源汽车精密铸锻件项目”,系公司进一步向铝制汽车零部件相关领域发展的关键契机,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技术水平,丰富产品线。公司若成功实施该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抵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本着谨慎的原则,稳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本次募投项目早日竣工,达到预期效益。

3、规范管理募集资金,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回报和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年)》,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重视现金分红,积极加强对股东的回报,同时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年)》等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9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旭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规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0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1月17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董事长徐旭东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目前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以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2,000万元(含42,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五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五个计息年度起,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前市场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余额的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⑤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2,000万元(含42,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新能源汽车精密铸锻件项目”。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实施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9、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票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控股”)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旭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2,000万元(含4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办理质押登记的全部费用、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质押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2)质押资产

出质人旭晟控股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A股股票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旭晟控股保证在《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与、再次质押等)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标的,不得再在所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抵押权、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份或做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票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公司的股数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数。

在《股票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票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3)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50%,质权人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股票的价值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偿还本息的比率高于200%;追加担保物限于公司普通股,追加股份的价值为连续30个交易日内公司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公司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股票价值符合上述规定。

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超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50%,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代理人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剩余的质押股票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00%。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证情况

为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除提供股票质押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旭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的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17年1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编制了《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17-026)、《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事项作出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高效、有序地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尚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以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3、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在本次发行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有新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9、授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32)。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1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11月17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监事会主席曹琼女士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以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2,000万元(含42,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五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五个计息年度起,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前市场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余额的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⑤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2,000万元(含42,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新能源汽车精密铸锻件项目”。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实施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9、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票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控股”)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旭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2,000万元(含4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办理质押登记的全部费用、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质押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2)质押资产

出质人旭晟控股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A股股票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旭晟控股保证在《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与、再次质押等)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标的,不得再在所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抵押权、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份或做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票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公司的股数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数。

在《股票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票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3)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50%,质权人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股票的价值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偿还本息的比率高于200%;追加担保物限于公司普通股,追加股份的价值为连续30个交易日内公司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公司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股票价值符合上述规定。

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超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50%,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代理人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剩余的质押股票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00%。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证情况

为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除提供股票质押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旭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的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编制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讨论,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17年1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2007]500号)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并通过《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17-026)、《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认为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切实可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有利于承诺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03305证券简称:旭升股份公告编号:2017-032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2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2月11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北仑区璎珞河路128号一楼104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11日

至2017年12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2017年11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于2017年1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公司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2.01-2.20)、3、4、5、6、7、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2.01-2.20)、3、4、5、6、7、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出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2、 参会登记时间:2017年12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3、 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宁波市北仑区璎珞河路128号)

4、 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 其他事项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 联系人:周小芬

电话:0574-55223689

传真:0574-55841808

邮箱:xsgf@nbxus.com

3、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璎珞河路128号公司证券部

邮编:315806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2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