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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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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增持事项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2017-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7-07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增持事项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7】2323号),公司根据《问询函》要求,于当日将《问询函》进行公告,并转发给公司新进股东延吉市吉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软银通汇科技有限公司和白一多,现将上述股东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延吉市吉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叶农业)、 天津软银通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银通汇)和白一多合计持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9.85%的股份。 2017 年 11 月 16 日,秋林集团披露公告称,你们否认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按要求披露具体关联关系及股票交易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的规定,请核实并补充披露下列事项。

一.请列表披露吉叶农业、软银通汇、白一多买卖秋林集团股份的日期、交易方式、买卖股份数量、持股比例、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包括融资资金的,应说明融资方式和融资金额。

回复:

1、吉叶农业回复:

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本公司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购买秋林集团股票,共计买入30,766,912股,占秋林集团总股本的4.98%。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我司自有资金及设备融资租赁款。

交易明细如下:

2、软银通汇回复:

本公司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平台于2017年7月6日至8月17日期间购买秋林集团股票,共计买入26,088,073股,占秋林集团总股份的4.22%。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我司业务经营收入。交易情况如下:

3、白一多回复:

由于本人一直看好秋林集团公司,因此自2015年开始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平台购买秋林集团公司的股票,截至2017年9月30日持股数量为398.52万股,占秋林集团总股份的0.65%。资金来源均为个人自有资金。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二.请白一多披露取得、转让天津市希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希尔康)股权的日期,以及在重庆市华鼎现代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辞任董事的日期, 并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说明与秋林集团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白一多回复:

本人取得天津市希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康”)0.01%的股权时间是2016 年6月 1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本人出资仅为1000元,该股份是形式股份,本人不参与公司经营,更不参与该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目前已督促该公司办理完工商转出手续,日期是2017年 11月 7日,故本人不再是希尔康的股东(可在相关网站上查询)。

另本人早在2016年12月向希尔康全资子公司重庆市华鼎现代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辞去董事,但因重庆市华鼎现代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重组协议谈判期间,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目前经督促,变更手续已于2017年 11月 6日完成。(可在相关网站上查询)。

经认真学习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说明:

1、本人除与上市公司的投资人软银通汇有关联关系以外,与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具体为本人在软银通汇持有80%的股份,且为董事,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第十章第一节所述特征:本人没持有5%以上上市公司的股份;本人不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本人不是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人员,故本人不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本人与“吉叶农业”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具备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人关系。

具体如下:

1)关联法人关系对照

2)、关联自然人对照

3)、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二章中第7、8、9、10、11条,本人和投资者吉叶农业之间不具备上述列明的表述和关系,具体为:

基于以上对照,本人不是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三.请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逐项核实并补充披露软银通汇、白一多和吉叶农业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并说明具体依据。

回复:

1、吉叶农业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司分析认为在《管理办法》中载明有下列情形的为一致行动人,我司对照一致行动人的特征,比较情况如下: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我司和软银通汇没有控股关系,白一多对我司无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核实无此情况。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我司的董监高无在软银通汇担任任何职务。软银通汇董监高也没有在我公司任职情况。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核实无此情况。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核实无此情况。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核实无此情况。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核实无此情况。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核实无此情况。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核实无此情况。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核实无此情况。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核实无此情况。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核实无此情况。

综上所述,我司与天津软银通汇科技有限公司及白一多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2、软银通汇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司认真学习研究,经分析认为第八十三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本公司没有与其他投资者有任何协议及其他安排,故不存在通过协议和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管理办法中有下列情形的为一致行动人,我司逐条分析了“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的具体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鉴于以上,我司与延吉市吉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我司与我公司控股股东白一多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秋林集团30,073,273股股份,共占上市公司秋林集团总股本的4.87%。

3、白一多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本人认真学习和研究,经分析认为第八十三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本人不存在通过协议和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我也逐条分析了“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具体分析如下:

鉴于以上分析,我本人和软银通汇是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计算,共计30,073,2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7%。

我本人与延吉市吉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上简称“吉叶农业”)无关联,首先本人对希尔康入股吉叶农业的情况并不知晓,再有本人既不持有吉叶农业的股份,也没有在吉叶农业担任任何职务,更没有任何符合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故本人与吉叶农业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