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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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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摩登大道 公告编号:2017-103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57号)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89,921,837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9.47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851,559,796.39元人民币,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19,292,129.74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32,267,666.65元人民币。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7月19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6】G15042790183号)。

2017年8月11日及2017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时尚买手店O2O项目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时尚买手店O2O项目的实施方式及投资构成并延期,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时尚买手店O2O项目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本次调整后公司将根据时尚买手店O2O项目的实施情况将募集资金转入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摩登大道时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大道电子商务”)所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摩登大道电子商务按照募集资金支取制度,办理募集资金使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摩登大道电子商务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新塘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连同保荐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与摩登大道电子商务及兴业银行新塘支行于2017年11月2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摩登大道时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1110100100374118,截至2017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时尚买手店O2O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1、甲方2合称为“甲方”。甲方2为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甲方1不从上述账户中支取募集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东茂、邹卫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5_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以邮寄方式抄送丙方,丙方以电邮方式确认。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甲方2与乙方确认金额或比例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以电邮方式确认。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在被乙方监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类似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监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在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前提下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结束日适用甲方1与丙方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特此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