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7-114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联行”)于2017年10月31日披露了《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均称“相关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本公司已在相关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二、公司与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积极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奋宇、蒋欣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相关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相关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相关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相关银行在其职责范围内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招商证券,并配合招商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招商证券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相关银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本协议自公司、相关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相关银行、招商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