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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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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

2017-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77 证券简称:久远银海 公告编号:2017-069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

3、本次会议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1月24日下午14:30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已分别于10月9日和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及更正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24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慧霞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106,224,1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390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06,223,1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389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

2、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0人,代表股份23,224,1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151%。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董事候选人张海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179,190,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168.691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5,480,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983%。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1.02选举董事候选人靳建立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179,190,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168.69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5,48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961%。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1.03 选举董事候选人李凌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69,739,5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65.65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32,094,7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95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1.04 选举董事候选人徐楷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69,739,5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65.65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32,094,7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955%。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1.05 选举董事候选人李慧霞女士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69,739,5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65.65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32,094,7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95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1.06 选举董事候选人连春华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69,739,5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65.65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32,094,7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95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选举张海先生、靳建立先生、李凌先生、徐楷先生、李慧霞女士、连春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李海燕女士、沈浩先生、路海先生、王卒先生因任期届满将不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公司对李海燕女士、沈浩先生、路海先生、王卒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李飞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106,223,6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3,223,6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2.02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冯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106,223,1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99.99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3,223,1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2.03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秦志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106,223,1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99.999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3,223,1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选举李飞先生、冯建先生、秦志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腾文女士和周明天先生因连续担任两届独立董事且任期届满,将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亦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公司对张腾文女士和周明天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侯春梅女士为公司监事

表决情况:196,934,0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185.39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3,223,6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3.02 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冯梅女士为公司监事

表决情况:60,867,9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57.3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3,223,1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3.03 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周凯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情况:60,867,9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57.3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3,223,1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选举侯春梅女士、冯梅女士、周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中,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监事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原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樊飞先生、唐定勇先生因任期届满将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监事,亦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公司对樊飞先生、唐定勇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777 证券简称:久远银海 公告编号:2017-070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星期五)在公司25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董事连春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连春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李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秦志光先生、李飞先生、李凌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秦志光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冯建先生、李飞先生、靳建立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规定由独立董事冯建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连春华先生、秦志光先生、李飞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规定由董事长连春华先生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秦志光先生、张海先生、冯建先生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冯建先生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连春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王卒先生、詹开明先生、田志勇先生、翟峻梓女士、单卫民先生、杨成文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杨成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杨成文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65516068;

传真:028-65516111;

电子邮箱:yangchengwen@yinhai.com;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银海芯座;

邮编:610063。

杨成文先生已获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杨成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游新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

游新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65516146;

传真:028-65516084;

电子邮箱:youxin@yinhai.com;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银海芯座;

邮编:610063。

游新女士已获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对于上述四至七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人员简历:

1、连春华先生

连春华,男,出生于1974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深圳百利鑫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管理工作;2004年至2008年就职于四川银海,任事业部经理;2009年8月至2014年10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连春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400,000股,持股比例为0.88%,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连春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李凌先生

李凌,男,出生于1963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5年至今在中物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工作,先后担任该所副主任、主任、副所长、副巡视员;2001年至2009年任四川科学城锐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担任四川科学城锐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李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但李凌先生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四川科学城锐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此以外,李凌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凌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王卒先生

王卒,男,出生于1967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曾就职于四川内江齿轮厂,1991年5月至2000年11月在内江市社会保险局工作,任副科长;2000年11月至2008年11月担任四川银海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08年12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14年10月任公司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王卒先生曾于2003年9月至2006年9月被湖南大学软件学院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2004年获中物院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优秀项目二等奖。

王卒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900,000股,持股比例为1.81%,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王卒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詹开明先生

詹开明,男,出生于1972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中物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1999年7月进入四川银海工作,先后担任过主任工程师、系统分析员、开发主管、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詹开明先生长期从事软件产品研发和技术工作,在研发管理、软件工程、J2EE架构应用、数据库应用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负责公司多项软件产品研发工作和多个项目实施工作,并承担十余项科技部、工信部、四川省、成都市、中物院等各类基金课题研究工作,获部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三项。

詹开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900,000股,持股比例为1.19%,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詹开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5、田志勇先生

田志勇,男,出生于1972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4年至1999年7月在中物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工作;1999年8月至2008年11月就职于四川银海,任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今在公司任副总经理。

田志勇先生长期从事社保软件开发工作,已经完成包括成都劳动力市场项目、重庆劳动力市场项目、长春社保等十余个社保软件开发项目的开发和管理工作。

田志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900,000股,持股比例为1.19%,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田志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6、翟峻梓女士

翟峻梓,女,出生于1970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曾就职于四川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至2009年任四川银海事业部经理;2010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翟峻梓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300,000股,持股比例为0.81%,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翟峻梓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7、单卫民先生

单卫民,男,出生于1966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曾就职于中物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1999年至2008年11月任四川银海事业部经理;2008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单卫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900,000股,持股比例为1.19%,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单卫民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8、杨成文先生

杨成文,男,出生于1969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蜀报社;2001年进入四川银海任财务总监;2008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11月至今兼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兼任公司财务总监。

杨成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900,000股,持股比例为1.19%,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杨成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9、游新女士

游新,女,出生于1969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会计师;1988年9月至1998年9月在成都市电焊机厂从事会计工作;2000年3月至2004年6月在日本京瓷公司成都分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04年6月进入四川银海,2008年11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游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游新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777 证券简称:久远银海 公告编号:2017-071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星期五)在公司25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迅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出席监事5名,会议由第四届监事会召集,由监事程树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会议表决,一致同意选侯春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主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工作,任期三年,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中,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经公司与会监事签字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侯春梅女士简历:

侯春梅,女,中国国籍,1973年生,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就职于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太科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久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进入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审计部部长;2013年至今任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

侯春梅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但侯春梅女士是公司控股股东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此以外,侯春梅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侯春梅女士不存在不得被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侯春梅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777 证券简称:久远银海 公告编号:2017-072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连春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卒先生、詹开明先生、田志勇先生、翟峻梓女士、单卫民先生、杨成文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杨成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聘任连春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聘任连春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聘任王卒先生、詹开明先生、田志勇先生、翟峻梓女士、单卫民先生、杨成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聘任王卒先生、詹开明先生、田志勇先生、翟峻梓女士、单卫民先生、杨成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聘任杨成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会聘任杨成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职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独立意见已于同日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相关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连春华先生

连春华,男,出生于1974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深圳百利鑫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管理工作;2004年至2008年就职于四川银海,任事业部经理;2009年8月至2014年10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连春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400,000股,持股比例为0.88%,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连春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王卒先生

王卒,男,出生于1967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曾就职于四川内江齿轮厂,1991年5月至2000年11月在内江市社会保险局工作,任副科长;2000年11月至2008年11月担任四川银海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08年12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14年10月任公司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王卒先生曾于2003年9月至2006年9月被湖南大学软件学院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2004年获中物院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优秀项目二等奖。

王卒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900,000股,持股比例为1.81%,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王卒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詹开明先生

詹开明,男,出生于1972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中物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1999年7月进入四川银海工作,先后担任过主任工程师、系统分析员、开发主管、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詹开明先生长期从事软件产品研发和技术工作,在研发管理、软件工程、J2EE架构应用、数据库应用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负责公司多项软件产品研发工作和多个项目实施工作,并承担十余项科技部、工信部、四川省、成都市、中物院等各类基金课题研究工作,获部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三项。

詹开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900,000股,持股比例为1.19%,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詹开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田志勇先生

田志勇,男,出生于1972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4年至1999年7月在中物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工作;1999年8月至2008年11月就职于四川银海,任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今在公司任副总经理。

田志勇先生长期从事社保软件开发工作,已经完成包括成都劳动力市场项目、重庆劳动力市场项目、长春社保等十余个社保软件开发项目的开发和管理工作。

田志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900,000股,持股比例为1.19%,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田志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5、翟峻梓女士

翟峻梓,女,出生于1970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曾就职于四川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至2009年任四川银海事业部经理;2010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翟峻梓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300,000股,持股比例为0.81%,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翟峻梓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6、单卫民先生

单卫民,男,出生于1966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曾就职于中物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1999年至2008年11月任四川银海事业部经理;2008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单卫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900,000股,持股比例为1.19%,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单卫民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7、杨成文先生

杨成文,男,出生于1969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蜀报社;2001年进入四川银海任财务总监;2008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11月至今兼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兼任公司财务总监。

杨成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900,000股,持股比例为1.19%,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杨成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777 证券简称:久远银海 公告编号:2017-073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杨成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游新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独立意见已于同日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简历

1、杨成文先生

杨成文,男,出生于1969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蜀报社;2001年进入四川银海任财务总监;2008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11月至今兼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兼任公司财务总监。

杨成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900,000股,持股比例为1.19%,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杨成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游新女士

游新,女,出生于1969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会计师;1988年9月至1998年9月在成都市电焊机厂从事会计工作;2000年3月至2004年6月在日本京瓷公司成都分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04年6月进入四川银海,2008年11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游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游新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提名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查阅连春华先生、王卒先生、詹开明先生、田志勇先生、翟峻梓女士、单卫民先生、杨成文先生的个人相关资料, 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职务所需的各项知识与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连春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卒先生、詹开明先生、田志勇先生、翟峻梓女士、单卫民先生、杨成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杨成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公司提名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经查阅杨成文先生的个人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职务所需的各项知识与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杨成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李飞 冯建 秦志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C0184号

致: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披露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披露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017年11月10日披露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性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更正》”);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9日及2017年11月10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更正》,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银海芯座25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慧霞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7年11月20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贵公司股份106,223,153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66.389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贵公司股份1,000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6%。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张海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9,190,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913%。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224,153股,同意5,4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23.5983%。

1.2 选举靳建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9,190,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908%。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224,153股,同意5,4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23.5961%。

1.3 选举李凌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739,52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53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224,153股,同意32,094,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138.1955%。

1.4 选举徐楷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739,52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53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224,153股,同意32,094,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138.1955%。

1.5 选举李慧霞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739,52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53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224,153股,同意32,094,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138.1955%。

1.6 选举连春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739,52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53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224,153股,同意32,094,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138.1955%。

2. 审议《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李飞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223,6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224,153股,同意23,22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99.9978%。

2.2 选举冯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223,1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224,153股,同意23,223,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99.9957%。

2.3 选举秦志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223,1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224,153股,同意23,223,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99.9957%。

3.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侯春梅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96,934,0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948%。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224,153股,同意23,22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99.9978%。

3.2 选举冯梅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0,867,9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014%。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224,153股,同意23,223,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99.9957%。

3.3 选举周凯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0,867,9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014%。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224,153股,同意23,223,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99.9957%。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漆小川__________________

李 威__________________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