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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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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7 股票简称:同达创业 公告编号:临2017-024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参与了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会议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授权的议案

为提高决策效率,及时抓住市场机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如下事项:

1.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单笔金额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新设公司、增资、收购等)、债权投资(委托贷款、提供优先级资金等)。

2.公司及子公司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

3.公司及子公司单笔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连续12个月累计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12亿元(含12亿元)。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若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属于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不在上述授权范围内。

上述授权事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有效期至股东大会作出新的授权时止。

六名董事会成员均投了同意票。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等机构融资授权的议案

为提高决策效率,及时抓住市场机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如下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融资(包括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引入资金作为优先级资金等)余额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借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上述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后还款日不超过三年后的对应日),融资利率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原则确定,并由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反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为上述融资、担保及反担保事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上述授权事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有效期至股东大会作出新的授权时止。

六名董事会成员均投了同意票。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关联交易授权的议案

为提高决策效率,及时抓住市场机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如下事项:

1.与关联方发生的共同投资余额(指公司出资部分)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

2.向关联方购买、出售资产单笔金额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

3.向关联方借款(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引入关联方资金作为优先级等)余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借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上述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后还款日不超过三年后的对应日);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增信余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并由公司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为上述融资、担保、反担保事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关联交易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属于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不在上述授权范围内。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原则。

上述授权事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有效期至股东大会作出新的授权时止。

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马志辉、吴会平认为:该议案的实施,有利于及时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了公司决策效率;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刘社梅、沈加沐、王兆彤回避了表决,其他三名董事均投了同意票。

四、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授权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等机构融资授权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关联交易授权的议案等三项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定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三项议案,公司将在披露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同时发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2017-025)。

六名董事会成员均投了同意票。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47 证券简称:同达创业 公告编号:2017-025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2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2月13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838号(近潍坊路)上海齐鲁万怡大酒店3楼17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13日

至2017年12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17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法: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和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还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代表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1。

(二)登记时间:2017年12月8日上午10:00~11:30,下午1:00~4:00。

(三)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

登记地址: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

联系电话:021—52383317

传真:021—52383317

六、

其他事项

(一)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薛玉宝

电话:021-61638809;68871928

传真:021-58792032

(二)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根据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发放礼品。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2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