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1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7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黎福超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连漪先生、肖岳峰先生、廖抒华先生、丘树旺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海涛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并做会议记录;副总经理王长顺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通过表决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哲、侯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