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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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7-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1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5,0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终39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应诉通知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公司”)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判处公司赔偿握奇公司经济损失四千九百万元,赔偿握奇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一百万元,共计人民币五千万元。

2016年12月21日,公司就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恒宝公司对被上诉人握奇公司第ZL 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握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第337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审查决定,握奇公司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第ZL200510105502.1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16等权利要求无效。随后,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并裁定驳回握奇公司起诉的申请书。

二、诉讼裁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九万一千八百元,退还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九万一千八百元,退还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 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我公司已于2016年12月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共计提或有负债5,000.00万元。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鉴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已撤销,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本公司将冲回计提的或有负债5,000.00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增加本公司2017年度利润。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