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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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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7-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股东审议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以及相应修改《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议案,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00,000 元人民币增加至130,000,000 元人民币,增加注册资本 100,000,000 元人民币。新增注册资本100,000,000 元人民币全部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同时,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就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事宜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

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已于 2017年 11 月 27日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11 月 30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就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发布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月5日24: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608-610室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袁梦

联系电话:4008888606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见附件一)。

2、《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5日,即在2017年12月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gwfmc.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月5日24: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联系人:袁梦

联系电话:0755-22381505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18年1月5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联系人:袁梦

联系电话:0755-2238150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0755-8237 0688

网址:www.igwfmc.com

2、监督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9157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9号湘西大厦6层

联系人:甄真

邮政编码: 100032

公证处联系电话:010-66216866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三:《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六:《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的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具体说明见附件五《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的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具体说明见附件六《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三: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为受托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请填写:

受托人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〇一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1月5日24: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卡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二〇一年月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五: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的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将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由0.4%年费率下调至0.3%年费率,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调整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管理费率调整的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管理费率调整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管理费率调整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管理费率调整方案议案。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表一: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的说明附件

原《基金合同》与拟调整的《基金合同》前后条文对照表

附件六: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的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1、调整本基金的封闭期

将基金的封闭期由6个月调至3个月,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的内容主要修改如下:

原文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定开放期与封闭期。

封闭期:本基金拟设定封闭期,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运作时段为一个封闭期,时长为6个月。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6个月,以此类推。

调整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定开放期与封闭期。

封闭期:本基金拟设定封闭期,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运作时段为一个封闭期,时长为3个月。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3个月,以此类推。

2、其他调整内容请见附表二。

三、转型前后的申购赎回安排

1、若《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经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则本基金第3个封闭期将提前结束,且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运作方式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

2、在《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运作方式调整的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运作方式调整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运作方式调整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运作方式调整方案议案。

附表二: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附件

原《基金合同》与拟调整的《基金合同》前后条文对照表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24:00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794,899,681.4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561,260,890.56份的50.9140%,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或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794,899,681.46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1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17年11月28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对《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改;《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在随后的定期更新时相应修改。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对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调整正式实施日为2017年11月29日。

四、 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公证书

(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14391号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仅限用于办公),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69125N。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711304338。

委托代理人:王楠,女,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7198906170029。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委托王楠向我处提出申请,对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7年9月20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17年9月26日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2017年9月21日、2017年9月22日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1月27日24:00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7年11月28日上午10:0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崔健雄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608室出席了“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授权代表王楠、刘不丁对截止至2017年11月27日24:00征集的表决票的汇总与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白彬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我处审查,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561,260,890.56份,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794,899,681.4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9140%,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94,899,681.46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附件一:《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甄真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并于11月28日进行了计票与公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9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94,899,681.4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9140%,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94,899,681.46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王楠刘不丁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白彬

公证员:甄真崔健雄

见证律师:陈颖华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