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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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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67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7年11月30日在上海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16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光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7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9)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实施完毕了以总股本68,721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规规定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次回购价格由原12.45元/股调整为12.2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激励机制,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增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对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公司未来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意公司实施2017年员工股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关联董事项光明、朱善银、陈革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制定《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项光明、朱善银、陈革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解释和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

2、授权董事会对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变更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签署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文件;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5、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办理标的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7、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者由于第三方原因,又或者由于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客观情况,致使员工持股计划需要调整的,授权董事会按照实际情况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关联董事项光明、朱善银、陈革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7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到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提名项光明先生、陈革先生、朱善玉先生、朱善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到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提名张伟贤先生、王泽霞女士、孙笑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7年12月18日召开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7-07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项光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营师,1985年6月至1998年12月任轻工机械厂董事长兼总经理,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环保工程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4年1月至今任伟明集团董事长,2005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裁。项光明先生是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生活垃圾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5年获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优秀企业家,2017年获中国上市公司十大创业领袖人物。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政协第九届、第十届温州市委员会委员、政协第九届温州市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省人民政府特约咨询委员。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三等奖”等奖项,参与制订《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等行业标准。

陈革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9年至1999年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从事技术设计工作,历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1999年至2003年参与创立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工程师、产品开发研究室主任。2003年至2006年任伟明集团(及其前身环保工程公司)技术总监,2006年加入公司,分管技术、市场拓展和建设等方面工作,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陈革先生曾获得环保部颁发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二等奖”等奖项。

朱善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出生,高中学历,1988年至1993年任瓯海县沙城轻工机械二厂生产部主任,1993年至2001年任伟明机械生产部部长与采购部主任,2001年至2005年任伟明机械副总经理、伟明集团(及其前身环保工程公司)采购部主任,2005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2006年至2013年任公司物资管理部主任,2007年起兼任伟明设备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伟明设备副总经理。

朱善银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助理工程师,1985年6月至1998年12月任轻工机械厂副总经理,1999年1月至2005年4月任环保工程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5年11月起任公司副总裁,2014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朱善银先生曾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环保部颁发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等奖项。

张伟贤先生,美国国籍,1964年出生,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哲学博士,“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曾任美国Lehigh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讲座教授,现任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济大学环境高等研究院院长、同济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张伟贤先生长期致力于环境纳米材料、环境修复领域的研究,获20多项中国、美国及欧洲专利,发表SCI论文近100篇,论文引用超过10,000次,曾获得美国科学基金杰出青年教授奖,并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海外青年合作基金。

王泽霞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出生,管理学(会计)博士,注册会计师。历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财经学院副院长、院长、会计学院院长。现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教授、博导、数据挖掘与决策支持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审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会长、浙江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兼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泽霞博士长期从事舞弊审计、财务云服务研究。曾荣获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中国会计学会审计专业委员会“天健杯”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孙笑侠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出生,法学博士,律师。历任杭州大学法律系教师、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博士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曾荣获全国优秀教材一等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浙江省人民政府哲-社优秀成果二等奖、“百名法学家百场演讲”活动“最佳宣讲奖”、“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十大优秀独立董事奖,曾入选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人选。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68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7年11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建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本次监事会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17年11月30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9)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认真核实后认为: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由于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实施完毕了以总股本68,721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规规定,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监事会一致同意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由原12.45元/股调整为12.25元/股。

以上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关联监事李建勇、刘习兵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有利于保证《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顺利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联监事李建勇、刘习兵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公司为保障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顺利开展业务所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担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事务所在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7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服务报酬标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到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选举李建勇先生、刘习兵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侯选人,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建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出生,专科学历,助理工程师,2003年1月至2009年12月供职于瓯海公司,历任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常务总经理,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任公司运营管理部副主任,2012年8月起历任任公司临江项目一期及临江项目二期常务总经理,温州区域管理中心总经理。2005年11月起任公司监事,2014年10月起任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及总裁助理。

刘习兵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本科学历,机械制造工程学士,高级工程师,1992年至2003年供职于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〇研究所,先后担任物流技术研究室副主任和产品开发研究所主任,2003年至2005年任伟明集团(及其前身环保工程公司)技术部副主任,2005年至2014年任公司技术部主任,2015年至2016年任伟明设备所属设备制造事业部总经理,2016年起任伟明设备总经理。2013年7月起任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69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7年11月30日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0万股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30日,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预留部份余下未授予的10万股限制性股票将不再授予。本次授予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全部授予完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张伟贤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2月11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3、2017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7年4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于2017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13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651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8,721万股。

6、2017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11月30日。

2、授予数量:60万股。

3、授予人数:17人,包括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84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或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17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30日,在2017年至2020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294.53万元,则2017年至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公司相关年度的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荣正咨询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70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7年1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张伟贤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2月11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3、2017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7年4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于2017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13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651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87,210,000股。

6、2017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

二、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其他说明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

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68,721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25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该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过上述调整后,回购价格由12.45元/股调整为12.25元/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612,50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68,721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25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该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回购价格由12.45元/股调整为12.25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12.25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5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经认真核实后认为: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

由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68,721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25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该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回购价格由12.45元/股调整为12.25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以12.25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5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相关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 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71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7年11月30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张伟贤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2月11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3、2017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7年4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于2017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13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651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87,210,000股。

6、2017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

二、调整事项及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实施完毕了以总股本68,721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规规定,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过上述调整后,回购价格由原12.45元/股调整为12.25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实施完毕了以总股本68,721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的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回购价格由12.45元/股调整为12.25元/股。

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由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68,721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25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该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回购价格由12.45元/股调整为12.25元/股。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价格由12.45元/股调整为12.25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相关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伟明环保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 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72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公司拟对注册资本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1、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确定以2017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

2、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公司注册资本将由68,721万元人民币变更为68,776万元人民币。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公司现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股本和股东大会表决机制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根据前述《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拟进行如下修改: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授予及回购情况对注册资本进行相应调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

2、上述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73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樟树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树公司”);控股子公司玉环嘉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环嘉伟”)。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樟树公司和玉环嘉伟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6亿元的担保额度;截至公告日,公司为樟树公司和玉环嘉伟提供担保余额均为0元。

3、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目前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支持项目筹建,公司拟为相关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6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明细如下:

1、为全资子公司樟树公司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2.8亿元的担保额度;

2、为控股子公司玉环嘉伟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1.8亿元的担保额度,正式实施该项担保前,将对玉环嘉伟实施增资。

上述担保事项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该担保事项实施完毕。公司同意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最终担保金额、方式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前述实施期限为公司及公司管理层签署担保相关法律文件的授权时限,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服从各具体担保协议的约定。

在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4.6亿元全部实施的情况下,增加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98%。

公司将在后续实际发生对上述子公司的担保事项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另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2017年11月3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议案》,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樟树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8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由公司100%出资;住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福城街道杏佛路63号;法定代表人:朱善银;营业期限:2017年9月18日至2047年9月17日;樟树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厂筹建,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投资;环保工程的投资咨询与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制造、销售、安装、维护、售后和技术服务。

截至2017年10月31日,樟树公司总资产为9,998,658.13元,净资产为9,998,658.13元,2017年1-10月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1,341.87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玉环嘉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嘉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出资设立;住所:玉环县玉城街道西滩村小滩;法定代表人:项鹏宇;营业期限:2015年6月15日至2035年6月14日止;玉环嘉伟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技术研发,污泥处理服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玉环嘉伟总资产为14,979,096.02元,净资产为918,254.22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73,297.79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17年9月30日,玉环嘉伟总资产为14,901,611.54元,净资产为901,611.54元,2017年1-9月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16,642.68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评价体系,能够对子公司樟树公司和玉环嘉伟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对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发生对子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非法人单位或个人的对外担保行为,也没有逾期担保的情形。截至2017年11月30日,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为130,600万元,担保实际发生余额32,864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3,464万元,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5.23%。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樟树公司、玉环嘉伟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樟树公司、玉环嘉伟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74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1月30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7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服务报酬标准。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75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2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2月1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公司1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18日

至2017年12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3、4、5、6、7、8(8.01-8.04)、9(9.01-9.03)、10(10.01-10.0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3、4、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参加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2、个人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请在信函或传真上注明“伟明环保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及联系方式。信函或传真以到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二)登记时间:

2017年12月14日和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及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邮编:325088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联系传真:0577-86051888

电子信箱:ir@cnweiming.com

联系人:叶茂,王菲

六、 其他事项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费与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2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下转7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