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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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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7版)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本组合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组合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型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 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5) 息差策略本基金可购买以债券为基础资产的结构性产品,利用资金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运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6)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主要采取组合避险策略和有效管理策略。本基金在充分使用衍生品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使用衍生品投资来降低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远期合约和其他工具来进行外汇风险的套期保值,从而尽可能减小对投资表现的负面影响。套期保值部分的比例应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投资需要和境外投资仓位后予以确定。但是,本基金将不会对外汇的波动进行投机交易。

(7) 外汇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外汇投资将通过境外外汇远期合约进行长仓或短仓交易,对冲美元债的汇率风险并力争获取外汇投资回报。

十、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花旗国际高收益公司债指数(Citi USD International High Yield Corporate bond Index in RMB)。花旗国际高收益公司债指数是花旗开发的高收益债券指数,为高收益固定收益市场提供了一个较准确的业绩比较基准。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真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各类高收益债券,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产品。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10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注:无。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注:无。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上述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适用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国际权威机构评级。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无。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的管理费;

2、 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本基金(包括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50%归入基金财产。

3、 自 2014 年 1 月 20 日起,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

(包括申购及定期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具体费率如下表:

基金管理人对后端申购费率实施的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原公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和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 在“第四部分 基金投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 在“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 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 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 在“第十七部分 境外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7、 在“第十八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8、 在“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9、 在“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