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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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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
公告

2017-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7-077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香投资”)

●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人民币138,158.3334万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广香投资公司的发展需要,广香投资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申请银行贷款,并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本公司”或“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于2017年5月3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该议案有效期限自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根据该议案的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2017年对子公司全年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60亿元的担保事项;在上述全年担保额度内,单笔不超过18亿元的担保事项,由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由董事长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

截止目前,公司新增担保金额总计147,333.3334万元,未超过全年最高额度。本次单笔贷款金额未超过18亿元,公司已召开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董事长已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名称: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1997年5日30日

3、 营业期限:1997年5日30日至长期

4、 注册地点: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62号402房

5、 法定代表人:翟栋梁

6、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7、 经营范围:企业总部管理;投资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家具及家用电器用品出租服务;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停车场经营;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

8、 与上市公司关系: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广香投资100%股权,香江控股持有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9、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7年9月30日,广香投资的资产总额为290,175,426.21元、负债总额为90,097,953.72元、净资产为200,077,472.49元、营业收入为139,268,901.56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1)合同双方:广香投资、华兴银行

(2)贷款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

(3)授信期限: 3年

(4)合同生效: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1)合同双方:香江控股(保证人)、华兴银行(主合同债权人)

(2)担保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3)保证范围: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从合同生效日起直至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一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

(6)合同生效: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子公司的持续发展,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广香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相关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广香投资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的担保,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积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8,158.3334万元,其中对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的金额为128,158.3334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22%;对合营子公司的担保的金额为10,00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5%。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7-078

债券代码:122339 债券简称:13香江债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2月8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2月11日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发行的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2月11日支付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3香江债(122339)

(四)债券规模:根据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的规定,公司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7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3+2)期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权)。

(六)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3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八)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九)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48%;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十)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9年12月10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7年12月10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9年12月10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一)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12月1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二)计息期限(存续期间):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

(十三)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12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四)债券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登记、委托债券兑付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8.48%,每手“13香江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4.8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7年12月8日

(二)付息日:2017年12月11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2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3香江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舒剑刚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锦绣香江花园香江控股办公楼

联系电话:020-34821006

传真:020-34821008

(二)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炳军、何进、王晓红、付新雄、魏海涛、黄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国企大厦A座4层

联系电话:0755-83288631

传真:0755-83288321

(三)分销商: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文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B座1506

联系电话:010-82206331

传真:010-82206301

(四)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炳军、何进、王晓红、付新雄、魏海涛、黄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国企大厦A座4层

联系电话:0755-83288631

传真:0755-83288321

(五)本期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高斌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68870059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