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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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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7-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市北B股公告编码:临2017-060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市北高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香港”)计划自2017年6月1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不高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

●截止2017年11月30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市北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A股(人民币普通股)4,374,968股,增持金额为29,533,487.96元人民币,占公司总股本的0.2335%;市北香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B股(境内上市外资股)14,561,875股,增持金额为8,659,541.17美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7773%;市北集团及市北香港合计增持股份数为18,936,843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109%。实际增持数量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市北集团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持续看好,市北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市北香港计划自2017年6月1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不高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市北高新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临2017-032)。

2017年12月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市北集团的通知,市北集团已于2017年11月30日完成增持计划,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市北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市北香港;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市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A股840,090,5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8454%;市北香港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B股683,6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65%;市北集团及市北香港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840,774,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881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持续看好;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股及B股;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不高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增持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1、本次增持情况:自2017年6月1日公司披露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市北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A股(人民币普通股)4,374,968股,增持金额为29,533,487.96元人民币,占公司总股本的0.2335%;市北香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B股(境内上市外资股)14,561,875股,增持金额为8,659,541.17美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7773%;市北集团及市北香港合计增持股份数为18,936,843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109%。实际增持数量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2、本次增持后,市北集团持有公司A股(人民币普通股)844,465,5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789%;市北香港持有公司B股(境内上市外资股)15,245,5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38%;市北集团及市北香港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859,711,0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8927%。

四、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市北集团及市北香港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市北高新及增持人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