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2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2017-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中欣氟材”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白云集团承诺

白云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白云集团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徐建国、自然人股东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份锁定期届满2年后,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中玮投资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股东睿银创投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股东袁少岚、袁其亮、施正军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上述转让或出售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股东俞伟樑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股东何黎媛、杨平江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股东吴刚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九)股东王大为、梁志毅、王亚林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6名,其中法人股东2名,分别为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然人股东4名,分别为徐建国、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

(一)控股股东白云集团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丧失对中欣氟材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丧失对中欣氟材实际控制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三)股东中玮投资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四)自然人股东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五)本次公开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

1、本次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本次公司股票上市后,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不可抗力所致,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5)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4)其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合计值的30%。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相关方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企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企业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企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白云集团相关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白云集团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回购及购回价格为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白云集团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徐建国相关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本机构承诺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陈寅镐、王超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中欣氟材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实际控制人徐建国及公司董事长陈寅镐、总经理王超作出如下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未曾为中欣氟材利益以外的目的,从事任何与中欣氟材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

二、为避免对中欣氟材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企业/本人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中欣氟材股东的期间:

(一)非为中欣氟材利益之目的,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与中欣氟材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

(二)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中欣氟材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

(三)如中欣氟材此后进一步扩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与中欣氟材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与中欣氟材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中欣氟材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中欣氟材来经营。

三、本企业/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本人将向中欣氟材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

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承诺如下:

在开展业务时尽可能选择与中欣氟材(包括中欣氟材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不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以最大程度减少重复的业务合作方;中欣氟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若经中欣氟材审计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师审核发现,中欣氟材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中欣氟材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选择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中欣氟材利益受损,本企业/本人将在确定该损失的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向中欣氟材支付损失金额的现金赔偿,届时如其不履行该赔偿责任,则中欣氟材可以在向本企业/本人的分红中扣除。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作为中欣氟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障中欣氟材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中欣氟材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欣氟材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中欣氟材可能发生的任何交易以市场公认的价格进行,确保价格公允性。

3、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不利用对中欣氟材的控制权关系和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中欣氟材及中欣氟材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一)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将由8,400万股增加至11,200万股,较发行前有较大增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较高收益,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但是,若未来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完成首发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徐建国,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不越权干预中欣氟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中欣氟材利益。

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完成首发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白云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中欣氟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中欣氟材所有,白云集团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中欣氟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白云集团将向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中欣氟材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白云集团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招股说明书其他事宜的约束措施

白云集团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白云集团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白云集团的部分;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⑤白云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白云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白云集团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白云集团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中欣氟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中欣氟材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中欣氟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招股说明书其他事宜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中欣氟材就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⑤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失信补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中欣氟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中欣氟材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中欣氟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招股说明书其他事宜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⑦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企业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中欣氟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中欣氟材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中欣氟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42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280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2,520万股,发行价格为6.43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8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欣氟材”。股票代码“002915”。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800万股新股将于2017年12月5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2月5日

(三)股票简称:中欣氟材

(四)股票代码:00291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2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8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和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2,8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九)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ZHONGXIN FLUORIDE MATERIALS CO., LTD

注册资本:8,400万元(本次发行前)

11,200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陈寅镐

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范围:年产:15%三氯化铝水溶液(副产)3万吨、盐酸(副产)679吨、40%硫酸(副产)6,850吨;54%亚硫酸氢铵(副产)779吨;年回收:甲苯2,016吨、氯化亚砜460吨、氟苯2.6吨、间二氯苯63吨、乙醇4,248吨(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回收:乙二醇二甲醚1,530吨、乙酸乙酯1,005吨、氯化亚砜630吨、甲苯1,210吨;副产:20%盐酸550吨、20%氨水600吨(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2,3,4,5-四氟苯甲酰氯、2,3,4,5-四氟苯甲酸、2,4,5-三氟-3-甲氧基苯甲酸、2,4,5-三氟苯甲酰氯、2,4-二氯-5-氟苯乙酮、2,4-二氯苯乙酮、2-氯代对氟苯乙酮、2,6-二氯-3-氟苯乙酮、N-甲基哌嗪、2,3,5,6-四氟对苯二甲腈、2,3,5,6-四氟对苯二甲酸、2,3,5,6-四氟苄醇、2,3,5,6-四氟对苯二甲醇、2,3,5,6-四氟-4-甲基苄醇、2,3,5,6-四氟-4-甲氧基甲基苄醇、2-甲氧基甲基-4-溴甲基-5-甲基异恶唑-3(2H)-酮(BMMI)、9,9-二[(4-羟乙氧基)苯基]芴(BPEF)、奈诺沙星环合酸、莫西沙星环合酸、2,4,5-三氟-3-氯苯甲酸、二甲基哌嗪、二氯氟苯、氯化钾、硫酸钠、环丁砜、硫酸铵、亚硫酸钠水溶液、工业副产盐、氯化钾硼酸盐、乙二醇的制造;医药中间体、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的销售与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氟精细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电话:0575-82738093

传真:0575-82737556

电子信箱:ysl@zxchemgroup.com

董事会秘书:袁少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白云集团。本次发行前白云集团持有公司2,925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4.82%,占公司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6.12%。

经新昌信安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白云集团总资产为162,115.86万元,净资产为35,642.69万元,2016年实现净利润9,494.97万元。

经新昌信安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7年6月30日,白云集团总资产为153,802.12万元,净资产为34,575.27万元,2017年1-6月实现净利润-230.75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白云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2、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徐建国先生。本次发行前,徐建国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3,391.52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0.38%,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30.28%。

徐建国先生,中国国籍,1957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1976年12月至1979年10月就职于新昌县三坑公社路线教育工作队,1979年10月至1982年12月任新昌结溪公社党委委员,1982年12月至1983年10月于新昌三坑公社书记兴绍市委党校学习,1983年11月至1992年5月历任新昌沙溪镇书记、新昌城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1992年6月至1997年5月历任新昌开发办主任、建设局局长,1997年6月至2003年11月任白云建设董事长,2003年12月至今任白云集团董事长,2014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中欣氟材及其全资子公司中科白云外,公司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控制的其他企业共计16家,其中实际控制人徐建国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3家,另通过持有白云集团74%股权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13家。除上述16家以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1)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3家

注:中玮投资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徐建国

(2)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13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上述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财务状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控制的其他企业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除白云人家、白云餐饮、金潮咨询、三原医药、三元纺织及中玮投资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2016年度/末主要财务数据均已经新昌信安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原医药、三元纺织2016年度财务数据已经新昌中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金潮咨询2016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白云人家、白云餐饮2016年度无财务数据。

截至2017年6月30日,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控制的其他企业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除三原医药、三元纺织、中玮投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2017年1-6月/6月末主要财务数据均已经新昌信安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白云餐饮由于没有实际经营,2017年1-6月无财务数据。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56,771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2,8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6.43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17.3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3,264,34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1,022,747.25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9,841.73862倍,超过150倍。根据《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11,658.35714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4,374.10605倍,中签率为0.0228618142%。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最终放弃认购股数共计48,288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7%。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004.00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2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931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545.26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费用1,981.13万元、保荐费用283.02万元、审计费用533.02万元、律师费用235.85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80.19万元、发行手续费用32.05万元。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2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14,458.74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74元/股(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28元/股(以公司2016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的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711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2017年1-9月的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880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容。

一、公司2017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公司2017年1-9月业绩情况

1、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2017年1-9月,公司收入和利润水平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903.76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1.71%;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90.39万元,同比增长154.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02.31万元,同比增长117.56%。2017年1-9月,新产品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贡献持续增大,毛利率同比提升;传统产品方面,受印度客户Aarti Drugs Ltd暂时减少采购的影响,2,3,4,5-四氟苯甲酰氯、N-甲基哌嗪销量同比下降,2,4-二氯-5-氟苯乙酮市场回暖,销量上升。新产品方面,2,3,5,6-四氟苯系列、BMMI产销量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自2017年9月起,Aarti Drugs Ltd恢复向公司采购2,3,4,5-四氟苯甲酰氯。

2017年1-9月,公司毛利率为29.18%,较上年全年的28.62%上升0.56%。公司各产品毛利变动趋势与收入趋势基本一致。公司优化产品结构效果凸显,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实现毛利大幅提升,有效弥补了印度客户暂时减少采购对公司毛利的影响。随着新产品产销量的快速增长,新产品对公司毛利贡献的比重也相应提升。

2、对财务指标变动幅度 30%以上的主要项目说明

三、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1-9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在手订单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全年将实现营业收入38,000万元至41,000万元左右,较2016年同期增长10.44%至19.16%;实现净利润4,650.00万元至4,950.00万元左右,较2016年同期增长41.63%至50.7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650.00万元至4,950.00万元左右,较2016年同期增长41.92%至51.0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800.00万元至4,100.00万元左右,较2016年同期增长21.26%至30.83%。以上为公司根据自身订单及产能情况做出的预计,该预计谨慎、合理,不构成盈利预测。

上述财务数据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17年11月1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联系电话:010-66568888

传真号码:010-66568857

保荐代表人:刘智博、张龙

项目协办人:张浩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4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