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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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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本公司股东黄尚渭、上海鑫广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君泰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别做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股东蔡水源、孙世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黄尚渭、朱海燕、蔡水源、卢海兰、姜在杰、费文磊、谢选光承诺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若在其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之情形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程序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票的收盘价连续20日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中止回购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公司股票需遵守如下原则: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的10%。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单次增持金额不应少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工资、津贴等收入总和的30%。公司控股股东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单次增持金额不应少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收入总和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为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承诺,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之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承诺,则公司有权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工资收归公司所有,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得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3、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尚渭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

回购与购回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得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3、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意向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承诺: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黄尚渭及其控制的企业鑫广科技的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意向如下:

鑫广绿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黄尚渭和鑫广科技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有鑫广绿环的股份。黄尚渭和鑫广科技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黄尚渭和鑫广科技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不影响黄尚渭对鑫广绿环的控制权;黄尚渭转让其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黄尚渭和鑫广科技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黄尚渭和鑫广绿环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根据减持方式不同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予以提前公告。

2、公司股东蔡水源的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意向如下:

鑫广绿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蔡水源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有鑫广绿环的股份。蔡水源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蔡水源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鑫广绿环股票比例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蔡水源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蔡水源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根据减持方式不同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予以提前公告。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将较发行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本次募投项目达到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的短时间内,因股本规模增长将摊薄每股收益。

(一)发行人的相关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着开拓新业务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不稳定的风险、环保标准提高和监管力度加大导致危废业务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宏观经济波动导致公司普通废物业务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电子废物拆解业务政策变动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危废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等。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制定了业务发展战略和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坚持“扩大危废处置规模,深化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目标,拟在全国范围内做大、做强危险废物处置和各类资源的再利用。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红政策等措施,提高投资者回报。上述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并不等同于对未来利润情况作出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切实履行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2016年1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七、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状况,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通过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送股比例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上市后未来三年内,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此外,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通过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送股比例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公司未来三年及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

上市后未来三年内,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此外,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通过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送股比例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主营业务运营。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环保标准提高和监管力度加大导致危废业务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凭借较为全面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积极扩大危废业务规模,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危废业务收入快速增长,危废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毛利占总毛利的比例从2014年的10.82%、31.87%升至34.14%、64.58%,危废业务成为公司主要的收入和盈利来源。随着环保标准的提高和监管力度的加大,我国对废物处置尤其是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越来越严格,公司运营中的、在建的以及拟投资的项目均有可能增加相应的运营成本或延长投资回收期,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危废处理的行业监管和地域限制风险

国家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必须及时将其运送至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同时,危险废物适用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的原则,危险废物原则上应就近送至当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综上,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呈现出资质管控严格、准入门槛高、区域性强的特点。公司是山东省内规模较大的危废处置企业,但若公司向山东省以外的区域进行业务扩张,需办理跨省转移手续,或要在其他省市的环境保护厅申请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存在行业监管和地域限制的风险。

未来如果公司不能适应行业监管或不能有效克服地域局限,将限制公司业务的可持续拓展能力,对公司发展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3、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危废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国民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以及国家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政策支持,环保产业日益受到各类资本的追捧,近年来大量的大型央企、地方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进军公司所处的固体废物处理领域,尽管公司是山东市场固废处理的主要企业,但与行业内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相比,资本和人力资源的相对不足将使公司在未来的行业竞争格局处于不利地位。

报告期内受到公司所处山东危废处置市场供不应求因素的影响,公司危废业务毛利率增长较快。2017年1-6月、2016年、2015年和2014年公司危废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72.32%、74.77%、67.48%、62.61%。

鉴于山东省目前危废处置能力存在一定缺口,有多家在建和拟建的危废处置企业,上述企业建成后将缓和危废市场的供需状况,同时对发行人的危废业务构成竞争关系,降低公司危废业务的毛利率水平,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4、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业务,公司已制订并贯彻实施《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作业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危废仓库贮存管理制度》、《危废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多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但如果公司员工如对固体废物处理设备,尤其是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操作不当,将产生安全生产风险。此外,公司报告期内危废的处置量和库存量增长较快,如果在日常处置过程和库存管理中,危废投料、处置、库存贮存等处理不当,也将产生较大的安全生产风险,继而引发财产或者人身安全事故,对发行人经营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宏观经济波动导致公司普废业务、电子废物业务和汽车拆解业务收入、毛利下降的风险

普通废物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其受工业企业的开工率的影响较大,宏观经济繁荣时,工业企业的开工率提高,该类废物的产生量增加;反之亦然,因此宏观经济波动将影响公司普废业务原材料的供给量。

公司普废、电子废物拆解业务和汽车拆解业务中资源化利用的主要产品包括钢铁类、塑料类等再生原材料,以上产品具有大宗商品的属性,其价格与钢铁、塑料的价格波动趋势具有一致性,但采购价格也随之波动且存在一定的时滞性。2013年至2015年,我国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如钢铁、铝和塑料等出现明显的下跌趋势,2016年大宗商品价格上升,2017年1-6月其价格处于高位,公司相关产品的毛利率亦随之发生变化。如果宏观经济不景气、大宗商品价格下跌,公司普废业务、电子废物业务和汽车拆解业务收入、毛利下降导致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6、电子废物拆解业务政策变动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自2012年5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至今,电子废物拆解补贴标准和电子废物处理目录调整如下:(1)2015年2月,发改委等六部委颁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在原“四机一脑”的基础上新增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手机、电话等9项,补贴范围扩展至14项,该政策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但上述新增9项的具体补贴标准尚未出台。(2)2015年11月,财政部等四部委对电子废物拆解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降低了拆解电视机、微型计算机等电子废物的补贴标准,如将拆解废旧电视机的补贴由85元/台分别降低至不超过70元/台和60元/台,该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未来电子废物拆解业务补贴政策仍存在调整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补贴标准与原补贴标准的比较情况如下:

同时,由于电子废物的采购价格受到拆解补贴标准、拆解补贴发放周期以及拆解产物的市场价格的影响,电子拆解业务政策变动将会影响电子废物的采购价格,从而也将对公司电子拆解业务毛利率产生重大影响。

7、开拓新业务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不稳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报废汽车拆解业务,自2015年10月起,该业务2015年收入为3.1万,毛利率为负,2016年业务量增长,毛利率为59.06%,2017年1-6月毛利率下降为44.44%,未来该业务仍然存在波动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不稳定的可能。

未来公司仍有可能开拓新业务,若新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其市场需求和价格走向与预期不一致,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不稳定的风险。

8、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

2011年,公司与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签定合作协议,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受托经营铜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该项目建成后将负责集中处置安徽省铜陵市、池州市、安庆市和黄山市四个地级市的危险废物和铜陵市的医疗废物。

目前铜陵项目已建设完成,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质性完成项目竣工验收。2016年7月15日,环保部发布《“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环保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2017年8月,环保部出台《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司积极与环保部门接洽,已根据新的环保规定实质性完成环保验收,并签署补充协议,不再以“环保验收”作为项目移交的前提,准备正式开展受托经营。未来验收结果和项目经营权移交仍存在一定不确定的风险,由此引发在未来经营中可能存在纠纷导致公司对外投资不能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投资失败的风险。

同时,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就不能实现收益的补足条款,铜陵项目未来经营过程中是否拥有足够的客户资源,会使公司的预期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未来如果公司在对外投资前不能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或者不能有效地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或者在投资中或完成投资后市场形势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对外投资失败、或追加投资、或不能取得预期收益,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9、普废业务和电子废物拆解业务的供应商集中导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供应商来自于普废业务和电子废物拆解业务。2017年1-6月、2016年、2015年和2014年,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分别占公司各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为50.30%、40.19%、43.57%及53.21%,主要供应商相对集中。公司原材料为各类固体废物,其供应商主要为大型工业企业等固废产生单位及电子废物回收企业及个人,公司为保证原材料供应稳定已与主要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果这些供应商的经营环境、生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在短期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1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建设烟台市危险废物填埋处置中心、烟台市固体废物焚烧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及上海鑫广废弃物环保资源化项目。项目建成后,公司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将进一步扩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及股本规模将相应增大,但由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难以在短期内产生效益,公司存在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下降的风险。同时,如果同行业公司在建项目完工、竞争格局发生变化、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跌等,可能导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1、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控股股东黄尚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5.82%股份,并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拥有公司79.98%表决权,具有绝对控制权;发行后,预计黄尚渭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仍拥有公司超过50%表决权,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公司控股股东可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对公司的人事、生产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如公司控股股东不能合理决策,公司将面临一定的运营风险。目前,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了公司的控制风险,但并不能够完全排除该风险的存在。

1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7年1-6月、2016年、2015年及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2.79%、23.27%、11.41%和16.69%。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波动较大。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短期内难以快速产生效益,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同时,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后未能实现预期收益,公司收入和利润增长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将增加公司折旧费用,对公司投资回报带来压力,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存在因净资产规模增加而相应下降的风险。

13、拆解补贴回款周期放缓,影响公司流动资金使用的风险

2017年6月末、2016年末、2015年末和2014年末,公司应收拆解补贴款的余额分别为21,775.50万元、17,369.05万元、11,795.28万元、19,122.37万元。拆解补贴款来源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由财政部统一管理,由于相关审批及下放流程较慢,目前的回款周期为1至3年。由于该部分应收账款回款时间放缓,若资金不能及时回收,公司将面临资金周转风险,从而会对公司的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2017年1-9月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利润表

单位:万元

2017年7-9月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同比下降,主要系发行人在7月至8月之间因换发新的危废经营许可证,近一个半月未开展危废的填埋处置业务,危废处置收入因此同比减少所致。

3、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收入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 2017 年7-9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动,对其业绩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2017年1-12月营业收入区间为73,000.00万元至80,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将在5.34%至15.44%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18,000.00万元至19,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将在17.10%至23.61%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17,500.00万元至18,5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将在17.64%至24.36%之间。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发行人系由烟台绿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7月17日,鑫广绿环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确认将经审计的净资产253,337,928.46元折合公司股份152,8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100,537,928.46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2011年7月21日,鑫广绿环完成了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635228059207)。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30日向发行人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60076285167XH。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鑫广绿环股权结构如下: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30.24万股,本次拟发行股数不超过4,010万股。

黄尚渭、鑫广科技、君泰仁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蔡水源、孙世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黄尚渭、朱海燕、蔡水源、卢海兰、姜在杰、费文磊、谢选光承诺:“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共有三名自然人股东和两名法人股东,不存在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30.24万股,本次拟发行股数不超过4,010万股。

假设公司本次发行新股4,010万股,则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后公司的最终股本结构情况将由公司新股发行数量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黄尚渭分别持有鑫广科技98.75%股权及君泰仁和60%股权,且担任上述两家法人股东的执行董事。

除此之外,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公司所属行业为环保产业中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行业(以下简称“固废处理行业”)。固体废物的主要处理方式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两种,在处理过程中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再利用及相关服务。发行人的主要服务为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和电子废物的拆解服务;主要产品为普通废物、电子废物、报废汽车和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产品。

公司的固废处理业务主要集中在以烟台为中心的山东半岛以及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其中山东半岛是公司业务的重心所在;同时,公司拟在安徽铜陵受托管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将固废处理业务沿长江中下游进行延伸。公司具备大规模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能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居于山东省前列。

公司业务领域现已涵盖危险废物、普通废物、电子废物和报废汽车等四大板块,服务内容涵盖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够实现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

公司的收入来源包括服务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主要服务为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和电子废物拆解,以取得危废处置收入和拆解补贴;主要产品为对普通废物、电子废物、报废汽车和部分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后的再生原材料,以取得产品销售收入。

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全面,可以综合处置41大类危险废物;公司也是行业内规模较大的电子废物拆解企业之一,母公司和子公司上海鑫广均列入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名单,同时也分别为烟台市保密局和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的涉密载体销毁合作单位。子公司上海鑫广和母公司均已取得报废汽车拆解的资质,上海鑫广已于2015年10月开展了拆解报废汽车的业务。

公司立足山东、上海、安徽,近年来业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作为我国环保产业的重要一员,公司积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被商务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承担单位之一、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示范企业,子公司上海鑫广被评为2015-2019年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五、发行人有关资产权属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2017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55,843.65万元,净值为41,959.06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二)主要无形资产

发行人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3项、土地使用权8项、专利技术37项(截至2017年6月30日)、危险废物处理和电子废物拆解等资质。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尚渭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拟投资项目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从事与公司拟投资项目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公司拟投资项目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尚渭已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承诺人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通顺金属48%的股权,为发行人参股公司。截至2017年8月,发行人已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对其剩余52%股权的收购,相应工商变更程序已完成,通顺金属现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报告期内,通顺金属与发行人间的关联交易包括:发行人向通顺金属采购废铁;发行人向通顺金属提供劳务服务;发行人向通顺金属销售冷轧板业务(2015年9月起新增)。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原材料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自关联方通顺金属处采购原材料的行为,其金额及占营业成本比例情况如下:

(2)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通顺金属提供劳务的情况,具体金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向通顺金属提供的劳务主要为装卸分拣等服务。双方约定按装卸分拣货物90元/吨的价格进行结算,该价格遵循弥补公司人力成本、适当盈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3)销售产品

2015年9月开始,公司开始向通顺金属销售冷轧板,具体情况如下:

(下转12版)

Xinguang Lvhuan Recycling Resources Co., Ltd.

(烟台开发区开封路8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