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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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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7-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17-099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原告)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决议撤销纠纷两案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业已受理。公司在答辩期间对上述三个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南沙法院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南沙法院作出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裁定。

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8日、2017年10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诉讼文件的公告(一)》(2017-070)、《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诉讼文件的公告(二)》(2017-071)、《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085)。

公司不服南沙法院对上述三个案件管辖权作出的民事裁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广州中院撤销原裁定并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辖终3552号、(2017)粤01民辖终3637号、(2017)粤01民辖终3638号],广州中院认为南沙法院作出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正确,广州中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广州中院对上述三个案件均作出民事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将积极依法依规处理上述诉讼,并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目前上述三个案件尚未有判决结果,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辖终3552号、(2017)粤01民辖终3637号、(2017)粤01民辖终3638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