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17-100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国际”或“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7年11月30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2月05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和表决,审议未通过下列议案:
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提请公司监事会起诉赖宁昌董事长、张志钢总经理的议案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向公司监事会发出了《关于提请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起诉赖宁昌董事长、张志钢总经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请公司监事会起诉赖宁昌先生、张志钢先生。经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认真审阅中农集团的《通知》,并全面查阅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听取专业律师意见,公司监事会意见如下:
1、东凌国际在(2017)粤0115民初3116号、3168号和3169号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三案”)中享有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提出上诉的法定权利,该等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2、东凌国际在三案中如实向法院陈述东凌国际登记住所地址位于南沙区且在海珠区有办公场所的事实,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3、在东凌国际登记住所位于南沙区并在该区开展部分业务及商务活动、且在海珠区有办公场所的情况下,分析、判断和确定东凌国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三案管辖权异议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东凌国际就此法律问题表达自身意见和主张,系合法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
4、东凌国际在三案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在收到南沙法院一审裁定后提起上诉,如实向法院提供管辖权异议审理的相关事实和依法表达自身意见,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东凌国际法定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
综上,东凌国际在三案中如实向法院陈述事实,基于自身的法律判断行使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东凌国际在三案审理过程中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滥用管辖异议权利,赖宁昌董事长和张志钢总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不同意中农集团要求起诉赖宁昌董事长、张志钢总经理的请求。
表决结果:0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向公司监事会发出了《关于提请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起诉赖宁昌董事长、张志钢总经理的通知》事宜发表了法律分析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