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10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为满足新能源业务的快速发展需求,公司及下属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光伏”)拟共同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外币,期限为一年。公司与林洋光伏就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7-10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10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连带担保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3亿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700万美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为满足新能源业务的快速发展需求,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光伏”)拟共同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外币,期限为一年。公司与林洋光伏就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决策的担保额度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连带担保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沈凯平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电池,太阳能光伏组件、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下属公司林洋光伏共同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外币,期限为一年。公司与林洋光伏就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相关担保协议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下属公司共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利于促进下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连带担保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能实时监控林洋光伏的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就使用该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提供连带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5.98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其中2,700万美元按照汇率6.90折算),占上市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00%,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