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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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7-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4 证券简称:汉商集团 公告编号:2017-046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所处阶段:裁定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公司占其53.1%股权)于2017年12月6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01民初349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会展中心作为原告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富达公司”或)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信达资产和联富达公司2016年4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二、由信达资产和联富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2017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7-020)。

二、裁定情况

武汉中级法院审查认为,信达资产在公开转让会展中心不良资产前已经通过EMS邮政快递及直接送达的方式向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汉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送达了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上述单位未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已超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三款“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800元,退还原告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债务纠纷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8日

●报备文件

(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