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2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61 证券简称:恒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2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7年12月7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夹溪路37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按规定提前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江林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为3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500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变更公司类型的公告》,供投资者查阅。

(二)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结果,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形成新的《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三)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11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低风险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供投资者查阅。

(四)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含)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供投资者查阅。

(五)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

为实现募投项目的高效运营,公司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500.21万元及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自设立起至销户时产生的全部利息向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增资:

本次增资资金将分别开设专户存储,后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与专户开设银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增资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广德捷林家具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仍为 100%。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供投资者查阅。

(六)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进行了先期投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7〕8418号专项鉴证《关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审核,截至2017年11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69,077,629.28元。

公司独立董事蒋鸿源先生、刘国平先生、熊晓萍女士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和程序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用69,077,629.28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七)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成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修改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八)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成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同意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修改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现行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九)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后规则附后。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制定《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一)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拟制定《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二)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制定《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三)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充分体现中小投资者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意愿和诉求,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根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制定《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四)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拟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五)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了加强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 拟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六)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17 年12月25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夹溪路37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3661 证券简称:恒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3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变更公司类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23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数由7,500万股增加至10,0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7,500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1,42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365,803,838.03元,上述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7)453号”《验资报告》。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3661 证券简称:恒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4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结果,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形成新的《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

本次修改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现行的《公司章程》将同时废止。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3661 证券简称:恒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5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5,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主要用于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林股份”)于2017年12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23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6.88元,共计募集资金142,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6,196,161.9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65,803,838.03元。前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1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453号)。前述募集资金依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集中管理。

二、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

1、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11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低风险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投资品种

为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低风险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可控。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4、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6、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三、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专项意见的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林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恒林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关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3661 证券简称:恒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6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林股份”)于2017年12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含)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投资理财概述

1、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阶段性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以提高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可控。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4、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6、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二、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的低风险理财投资,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本次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专项意见的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授权的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与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且在上述额度内,该笔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恒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对恒林股份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宜,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宜,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其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 备查文件

1、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9日

股票简称:恒林股份 股票代码:603661 公告编号:2017-007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23号)文核准,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56.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2,2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619.6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580.3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15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1月15日出具了《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45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安吉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050164712709186668,截止2017年11月28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35,503.57万元。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账户收入仅限甲方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及其孳息,支出仅用于甲方年产300万套健康坐具生产线项目,不得挪为他用。

截止2017年11月28日,甲方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方式》、《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形式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该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长衍、刘德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及丙方保荐代表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变更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况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丙方(即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2273640652,截止2017年11月28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48,152.10万元。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账户收入仅限甲方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及其孳息,支出仅用于甲方年产25万套功能沙发生产线项目,不得挪为他用。

截止2017年11月28日,甲方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方式》、《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形式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该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长衍、刘德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及丙方保荐代表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变更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况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丙方(即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52900290008666929,截止2017年11月28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23,265.71万元。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账户收入仅限甲方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及其孳息,支出仅用于甲方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不得挪为他用。

截止2017年11月28日,甲方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方式》、《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形式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该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长衍、刘德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及丙方保荐代表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变更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况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丙方(即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3301277029,截止2017年11月28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24,439万元。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账户收入仅限甲方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及其孳息,支出仅用于甲方年产300万套健康坐具生产线项目,不得挪为他用。

截止2017年11月28日,甲方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方式》、《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形式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该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长衍、刘德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及丙方保荐代表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变更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况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丙方(即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135101040028890,截止2017年11月28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5,220万元。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账户收入仅限甲方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及其孳息,支出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得挪为他用。

截止2017年11月28日,甲方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方式》、《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形式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该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长衍、刘德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及丙方保荐代表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变更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况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丙方(即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9日

股票简称:恒林股份 股票代码:603661 公告编号:2017-008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

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广德捷林家具有限公司

增资金额: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500.21万元及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自设立起至销户时产生的全部利息向广德捷林家具有限公司增资,其中5,500.21元人民币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资金计入资本公积。

特别风险提示:本事项尚需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恒林股份”)于2017年1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23号)文核准,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56.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2,2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619.6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580.3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15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1月15日出具了《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453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10月31日公布的《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项目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三、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德捷林家具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具体如下:

公司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500.21万元及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自设立起至销户时产生的全部利息向广德捷林家具有限公司增资,其中5,500.21元人民币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增资资金专项用于“年产11000立方米办公椅板、33万套休闲椅板、18000立方米沙发多层板项目”募投项目。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广德捷林家具有限公司100%股份。本次增资完成后,广德捷林家具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800万元增加至7,300.21万元。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德捷林家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正路与赵联路交叉口

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年6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王江林

经营范围:家具及配件的制造、销售;金属家具制造、销售;自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恒林股份持有广德捷林家具有限公司100%股份

最近一年一期,广德捷林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广德捷林家具有限公司将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同意本次恒林股份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事项。

八、备查文件

1、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关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9日

股票简称:恒林股份 股票代码:603661 公告编号:2017-009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69,077,629.28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恒林股份”)于2017年1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23号)文核准,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56.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2,2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619.6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580.3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15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1月15日出具了《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453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11月8日公布的《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项目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方案

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进行了先期投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7〕8418号专项鉴证报告《关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审核,截至2017年11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69,077,629.28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以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于2017年12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7)8418号),确认公司编制的截至2017年11月23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保荐机构意见

作为恒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恒林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恒林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编制的《关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了确认。

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同意恒林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的有关规定;天健会计事务所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17〕8418号《关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下转9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