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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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2017-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7-048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5日,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原告肖菲诉被告邬品华归还原告借款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诉请扬州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5月19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邬品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菲支付借款本金9,586,749.98元及利息(以7,777,244.44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对上述被告邬品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扬州公司不服本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7年10月9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民终6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00元,由上诉人扬州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0日、2017年6月3日、2017年10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2016-027《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7-024《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46《公司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执行情况

2017年12月7日,扬州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支付17,937,965.96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7年前三季度计提预计负债17,561,017.95元;本次诉讼判决的执行将影响公司2017年度利润17,937,965.96元。

公司在履行本次判决执行后,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对股权转让方及担保方进行索赔及追偿,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利益;如相关事项有新的重大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判决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