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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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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58 股票简称:电子城 编号:临2017-034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会议相关文件于会议召开前5天以书面、专人送达方式递呈董事会成员。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岩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董事以记名表决方式全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拟因公司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北京电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同意公司与北京电控签署《担保服务协议》等相关文件。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7-035)。

二、审议通过《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7年12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7-036)。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2017-035

北京电子城投资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本次反担保金额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担保的金额为限,不超过人民币壹拾柒亿元整(小写:¥1,700,000,000.00)。此前,公司未对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为对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关联人回避事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七位董事中,关联董事王岩先生、龚晓青先生和潘金峰先生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董事宁旻先生,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生、任建芝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投了赞成票。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有限”)所持的物业开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确保专项计划项下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照专项计划的相关交易文件的规定收取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本金的权利能够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公司作为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人将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对电子城有限所负有的对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售回及购回价款的付款义务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于临时兑付日应当支付的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为实现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签署《担保服务协议》,申请北京电控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柒亿元整(小写:¥1,700,000,000.00)。就北京电控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公司拟向北京电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二)本次反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7年12月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同意北京电控为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17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同意公司提供反担保。

上述担保及反担保事项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二、关联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电控基本情况

北京电控信用等级为AAA。

(二)北京电控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注:上述2016年12月31日及2016年度的相关财务数据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年9月30日及2017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北京电控与公司的关系

北京电控持有公司45.49%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签订的《担保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一)北京电控向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担保服务内容

北京电控将根据《担保服务协议》及出具的《国金-电子城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函》的相关约定,对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人(即公司,下同)对于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的补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人所负有的对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售回及购回价款差额部分的补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人对于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于临时兑付日应当支付的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的差额部分的补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公司出具《国金-电子城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函》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担保的总面额

北京电控担保的总面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柒亿元整(小写:¥1,700,000,000.00)。

3、担保服务的费用

公司按照下述约定向北京电控支付担保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担保费率为0.9%/年,以收费时点的担保责任余额为基数按年收取,首次收取时点为正式发行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以后年度收费时点为上一年度应收费时点截止日起的12个自然月内。

(二)公司向北京电控提供的反担保

就北京电控向公司提供的上述担保,公司拟根据《担保服务协议》向北京电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同意由电子城有限将《抵押反担保承诺函》附件《抵押物清单》中所记载的房地产作为反担保向北京电控设定抵押。

2、因双方均为集团内企业,为了降低融资成本,双方同意在被电子城有限向北京电控提供相关资产进行反担保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登记以及公证等环节的操作。已经作为反担保的资产,在北京电控的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在未征得北京电控同意的情况下,电子城有限不得自行进行处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电控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保障专项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对北京电控担保反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生、任建芝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第六次会议经审议,同意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反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北京电控因公司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因此向北京电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的经济行为,有利于公司顺利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2、董事会审议本次提供反担保及关联交易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上述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 年9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215,348.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55%,其中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总额为145,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93%;公司对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担保总额为70,348.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1%。截至2017 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8日

报备文件

(一)拟签订的《担保服务协议》

(二)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三)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2017-036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2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2月25日 9 点3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25日

至2017年12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详见2017年12月9日公司披露的“2017-034号”、“临2017-035号”公告。上述公告均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东光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17年1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六、 其他事项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5号楼6层。

联系电话:010-58833515 联系传真:010-58833599

联 系 人:公司董秘办。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2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