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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春秋电子 股票代码:603890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有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薛革文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蔡刚波、张振杰、陆秋萍、魏晓锋、熊先军、王海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与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后12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薛革文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司股东海宁春秋的承诺

(1)若发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本企业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6年3月2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在2017年3月28日及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为避免疑问,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为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核准后正式刊登招股书之日。

3、公司股东薛赛琴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承诺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3)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薛革文的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其减持的原限售股份。承诺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承诺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证券服务机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会计师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承诺:“本所出具的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报告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承诺:“本所出具的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资产评估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 本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评估资质,本公司出具的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的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经办评估师确认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的评估报告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历年滚存利润由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7)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4)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主要原材料及劳务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2017]第ZF10903号审阅报告,2017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为125,804.16万元、15,566.48万元和11,679.14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增长幅度分别为16.97%、13.46%和8.18%。2017年1-9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11,159.4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29%。

预计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168,300万元至169,700万元,较2016年度同比增长14.86%至15.82%;预计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16,600万元,较2016年度同比增长2.23%至13.1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400万元至16,000万元,较2016年度同比增长1.82%至13.13%(上述预计经营情况未经审阅)。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春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104号”批复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40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春秋电子”,股票代码“603890”;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3,425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2月1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2月12日

(三)股票简称:春秋电子

(四)股票代码:60389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7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425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售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425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薛革文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司股东薛赛琴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股东蔡刚波、张振杰、陆秋萍、魏晓锋、熊先军、王海斌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公司股东上海安贯、郎银标、许方园、华菲、方化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公司股东海宁春秋、东证昭德的承诺

(1)若发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本企业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6年3月2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在2017年3月28日及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为避免疑问,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为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核准后正式刊登招股书之日。

6、公司股东杭州禾优、上海力鼎、浙富桐君、深圳布谷、上海泰豪、田记心、朱晓轶的承诺

(1)若发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本人/本企业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6年6月17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若发行人在2017年6月17日及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Chunqiu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2、法定代表人:薛革文

3、注册资本:10,275万元(本次发行前);13,700万元(本次发行后)

4、成立日期:2011年8月23日

5、住所:昆山市张浦镇江丰路278号2号房

6、经营范围:电子电器装配,注塑,模具钣金冲压件生产、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

7、主营业务: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8、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9、电话号码:0512-82603998*8168

10、传真:0512-57293992

11、互联网地址:http://www.szchunqiu.com

12、电子信箱:zhangzj@chunqiu-group.com

13、董事会秘书:张振杰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名单如下: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监事名单如下:

(3)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2、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5,047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3,425万股

二、发行价格

23.72元/股

三、每股面值

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下发行342.50万股,网上发行3,082.50万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8,174股,包销金额为2,565,887.28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31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81,241.00万元,均为新股发行。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950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7,174.86万元(不含增值税),均由发行人承担。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每股发行费用:2.0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

74,066.14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8.54元(经审计的截至2016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1.0323元/股(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

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2017]第ZF10903号《审阅报告》,且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主要财务信息。2017年10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1-9月财务报表。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如下:

一、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35,607.90万元,较2016年12月31日增加20,101.96万元,增长幅度为17.40%。公司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分别为102,634.40万元、79,109.69万元,分别较2016年12月31日提高18.30%、13.36%;流动比率为1.30,2016年末流动比率为1.24,保持稳定,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强。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54,557.65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1,679.14万元,增长幅度为27.24%。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7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为125,804.16万元、15,566.48万元和11,679.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分别为16.97%、13.46%和8.18%。2017年1-9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1,159.4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60.11万元,增长幅度为6.29%。

二、公司2017年度预计经营情况

根据行业总体概况、自身具体经营情况及2017年度1-6月经审计的经营业绩,公司预计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168,300万元至169,700万元,较2016年度同比增长14.86%至15.82%;预计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16,600万元,较2016年度同比增长2.23%至13.1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400万元至16,000万元,较2016年度同比增长1.82%至13.13%(上述预计经营情况未经审阅)。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花桥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张浦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7年12月7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电 话:0769-22119285

传 真: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王健实、潘云松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1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