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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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持股锁定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安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3)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其持有的解禁限售股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A股上市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子赵海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志龙、秦秀丽、郭鹏、严始军、张秀丽、牛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分别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持有的解禁限售股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遵守上述承诺。
4、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热依汗姑丽·苏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5、发行人其他股东君安湘合、昆吾民乐九鼎、嘉兴九鼎一期、昭宣元盛九鼎、昭宣元泰九鼎、苏州安丰九鼎、刀郎庄园、嘉兴元安九鼎、祥盛九鼎、杨恒军、王安良、于光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约束措施
如本次发行前股东未能履行承诺,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入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核准,则本次发行前所滚存的剩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上市后实行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制定的《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内的股利分配规划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
(三)分红原则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特殊情况详见《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现金分红政策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公司制定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若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扩展、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本支出规划提出年度分红议案,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计划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变更需履行的程序
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对当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应制订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因,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成员的意见。独立董事需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变化及新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是否符合公司利益进行审议并发表事前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须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决策,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形式。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经公司2016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股价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公司为第一顺位义务人,公司控股股东为第二顺位义务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人。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顺序采取下列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 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将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每年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3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后6个月内实施股份回购。通过实施股份回购,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中止回购股份事宜。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发生如下情形时启动增持公司股票程序:(1)当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无法满足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股价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控股股东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后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通过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公司未能回购股份、控股股东未能实施股票增持计划,或者公司和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其稳定股价义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然存在连续1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提出增持股票方案。
除存在交易限制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后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20%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50%。
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和恢复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恢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五)关于相关当事人违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违背稳定股价承诺,将会在该事项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法定披露媒体及证监会或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书面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提供赔偿。
如控股股东违背稳定股价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相关承诺义务为止。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稳定股价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关承诺义务为止。
五、关于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安林承诺,(1)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西部证券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会计师事务所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律师事务所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在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安林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分别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持有的解禁限售股总数的25%。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入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赵海斌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数量的100%。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入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昆吾民乐九鼎、嘉兴九鼎一期、昭宣元盛九鼎、昭宣元泰九鼎、苏州安丰九鼎、嘉兴元安九鼎、祥盛九鼎承诺
昆吾民乐九鼎、嘉兴九鼎一期、昭宣元盛九鼎、昭宣元泰九鼎、苏州安丰九鼎、嘉兴元安九鼎、祥盛九鼎(以下统称“本机构”),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对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意向采取一致行动,承诺如下:
凡涉及新疆火炬股东行使表决权事项,七家有限合伙企业将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七家有限合伙企业构成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对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意向采取一致行动。
九鼎投资方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对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要求如下: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本机构将明确所出售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机构减持后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机构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比例的规定。
3、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的,按照如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机构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如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发行人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机构将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4)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机构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5)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减持后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机构在6个月内将按照上述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披露要求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为准。
(四)发行人股东王安良及其控制的君安湘合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君安湘合合计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有限度减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君安湘合分别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或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或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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