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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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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7-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7-64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1日15时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参股公司云南阿穆尔鲟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穆尔集团”)提供一年期不超过2,200万元委托贷款,贷款利率为不低于公司同期贷款利率加上缴纳增值税后的利率,用于鲟鱼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

阿穆尔集团是本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20%股权。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福君先生任该公司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与阿穆尔集团构成关联方,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次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阿穆尔集团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南阿穆尔鲟鱼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大龙潭

3、成立时间:2009年8月11日

4、法定代表人:石振宇

5、注册资本:人民币8,500万元

6、股权结构:石振宇持有40%股权、石振广持有40%股权,本公司持有20%股权。

7、经营范围:鲟鱼养殖、销售;自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

8、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6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20,812.57万元,负债总额为9,632.45万元,净资产为10,980.12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2,508.64万元,净利润为673.2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昆明合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关联关系:因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福君先生担任阿穆尔集团董事长,公司与阿穆尔集团的关联关系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阿穆尔集团其他股东石振宇、石振广与本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10、阿穆尔集团不存在重大担保、抵押等事项。

三、本次委托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阿穆尔集团目前生产经营稳健开展,经营业绩稳步增长;本次委托贷款是为阿穆尔集团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做大做强鲟鱼产业。除本公司外的阿穆尔集团其他股东石振宇、石振广分别以其所持的4.23%、合计8.46%的阿穆尔集团股权为此项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本次委托贷款风险可控。

四、董事会意见

阿穆尔集团在鲟鱼产业上拥有天然的优质水域资源,借助多年养殖经验及技术优势,成为中国最大的鲟鱼养殖企业之一。在其规模化鲟鱼存量基础上,发挥本公司在资金、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优势,有利于共同做大做强鲟鱼产业。鉴于阿穆尔集团经营情况正常及发展前景较好、本次委托贷款风险可有效控制,因此,本次提供委托贷款将有助于阿穆尔集团提高现有业务能力,给其业务发展带来更多机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已向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情况说明,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书面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为阿穆尔集团提供委托贷款有助于阿穆尔集团提高现有业务能力,开拓市场渠道,共同做大做强鲟鱼产业,向其提供委托贷款具有必要性。

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阿穆尔集团的经营发展需要,且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向阿穆尔集团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六、累计对外委托贷款情况

注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为不超过2,200万元(含本次委托贷款),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2%,不存在逾期未归还的对外财务资助的情形。

注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向阿穆尔集团提供不超过2200万元委托贷款,实际提供金额为2200万元,阿穆尔集团已于本公告日前及时归还。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7-65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2月7日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并于2017年12月11日15时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0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0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厚刚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全文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64)。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告编号:2017—66)。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7-66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云南阿穆尔鲟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穆尔集团”)提供委托贷款有助于阿穆尔集团提高现有业务能力,开拓市场渠道,共同做大做强鲟鱼产业,向其提供委托贷款具有必要性。

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阿穆尔集团的经营发展需要,且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向阿穆尔集团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陈树文: 吴晓巍:

陈本洲: 丛锦秀: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7-67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7日分别以电话、传真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17年12月11日16点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主席杨育健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云南阿穆尔鲟鱼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为其提供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关联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云南阿穆尔鲟鱼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