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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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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4、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自愿将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发行人享有。

(四)江苏侬道和连云港初映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江苏侬道和连云港初映,对本次发行上市后一定期间内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承诺:

1、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本公司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并且,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本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自愿将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发行人享有。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3)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雅仕集团,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于股东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3)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定的金额确定。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望平、全体董事孙望平、王明玮、杜毅、尤劲柏、汪异明、关继峰、陈鹤岚、袁树民、张军;公司全体监事邓勇、郭长吉、贾文丽;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王明玮、金昌粉、李清,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定的金额确定。

4、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承诺

如因海通证券在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海通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海通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审计机构立信承诺

立信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

锦天城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锦天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锦天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锦天城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7、发行人评估机构万隆评估承诺

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信息真实有效,无重大遗漏。若因为本公司的过错,证明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一)承诺不无偿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承诺人将依法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发行人有权扣减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2015年11月29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4、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中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行业景气周期风险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领域广,因此物流行业有着很强的经济敏感性,与其上下游行业的波动密切相关。发行人的供应链物流业务主要集中在硫磷化工、有色金属行业和煤炭行业,行业的景气度(开工率)对发行人的业务状况有直接影响。因此,如果行业发展在较长时期内处于低迷阶段,将会影响物流需求以及国际、国内贸易量,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面临波动乃至下滑的风险。

(二)政策风险

物流行业的管理部门涉及到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和外汇管理局等多个部门,物流企业在具体的业务经营中,可能需要取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许可证书。因此,如果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整,而不能持续拥有有效的经营资质,则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我国进出口政策(包括各种货物进出口税率和关税征收范围等)也在不断调整。另一方面,出于贸易保护等原因,我国主要贸易往来国可能构筑关税或非关税壁垒,限制我国产品流入当地市场。国内外贸易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贸易总量和具体产品的进出口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到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三)不规范竞争风险

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方兴未艾,运输法规的适应性和完整性仍需不断优化,目前物流运输行业存在大量的小公司、个体户等运输单元,中长途运输经常涉及到跨省或多区域作业,由于各个区域的特殊制度或地方保护,使得在较长一段时期仍然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竞争,因此,发行人在供应链物流的个别节点上存在着面对不公平竞争的可能,这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已逐步形成自身在供应链物流行业细分领域的竞争优势,公司主要运输产品为硫磷资源、有色金属商品和煤炭,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铝产业区域转移的影响,下游客户对有色金属商品运输需求下降。对公司而言,主要运输产品面临运费降低、运量下滑的风险,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将可能出现一定的下降。2016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13.25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484.65万元,同比分别下降了16.61%和14.32%。如果下游客户持续低迷,公司又未能及时拓展新客户,那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公司名称与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及行业分类

(一)由于发行人在整体变更前进行名称预核准时,经查名发现无法在股份公司名称中使用“雅仕物流”或与物流相关的名词作为商号的一部分,故仍使用原有限公司的名称作为股份公司名称。

(二)发行人经营范围准确体现了发行人的实际业务经营内容,逐项说明如下: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发行人定制化开发供应链产品、设计供应链线路时,通常需设立各个运营公司,投资与管理正是为了满足发行人的这一需求;

资产管理:发行人购买集装箱等物流设备租赁给下属子公司使用;

进出口业务:发行人的业务之一;

金属材料等各类产品:是发行人主要业务品种,与开展业务的行业范围一致;

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发行人计划开发一套开放的移动ERP系统和信息采集终端产品,以提高供应链服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货运代理:是发行人业务之一。

由此可见,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体现了发行人的实际主营业务为供应链物流和供应链执行贸易业务。

(三)发行人是一家为大型工业用户提供定制化供应链服务的实体企业,不是投资控股公司。虽然发行人的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但这只是基于发行人开展业务的方式和特点而确定的。因发行人需要根据大型工业客户的需求在符合该等客户要求的地点设立不同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所以导致发行人在不同地点投资了多家控股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四)根据2012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进一步细分为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和邮政业。根据该分类,公司应属于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行业代码为G58。虽然发行人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都包含“投资”,但这只是基于发行人开展业务的方式和特点而确定的。发行人开展的实际业务为供应链物流服务和供应链执行贸易,行业分类与经营内容相匹配。

十一、财务报表审计日后的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1、发行人2017年度业绩预计

发行人预计2017年将保持稳健运行,发行人核实了2017年1-9月份的经营情况,并根据10-11月份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合理预计,在此基础上,2017年预计发行人营业收入为172,219.57万元至185,467.23万元之间,预计较2016年增长30%到40%。发行人2016年净利润为6,453.09万元,发行人预计2017年净利润为7,743.71万元至8,389.02万元之间,预计2017年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20%到30%;其中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84.65万元,发行人预计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81.58万元至8,430.05万元之间,预计2017年较2016年增长20%到30%。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51.60万元,发行人预计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261.92万元至7,867.08万元之间,预计2017年较2016年增长20%到30%。

2、发行人审计日后经营状况

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都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是由雅仕有限以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扣除2014年度股东分红4,000.00万元后留存的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雅仕股份的发起人为法人股东雅仕集团、江苏高投、江苏侬道、海通开元、连云港初映、浙江东翰。雅仕股份是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立信审计的雅仕有限账面净资产22,755.50万元扣除2014年度股东分红4,000.00万元后留存的净资产18,755.50万元为依据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27日,发行人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注册资本9,900万元。

三、公司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9,9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3,3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3,2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有关公司股份流通的限制及锁定安排见本摘要“第二节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二)公司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1、发起人情况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2、前十名股东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自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4、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股东。

5、外资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外资股股东。

(三)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望平持有雅仕集团38.49%、上海初映65.30%的股权。孙望平之弟孙忠平持有雅仕集团2.57%的股权。上海初映持有雅仕集团48.69%的股权,雅仕集团持有发行人68%的股权。

王明玮分别持有雅仕集团、上海初映及江苏侬道3.59%、6%及50%的股权,上海初映持有雅仕集团48.69%的股权,雅仕集团持有发行人68%的股权,江苏侬道持有发行人7%的股权。

杜毅分别持有上海初映及江苏侬道15%、50%的股权,上海初映持有雅仕集团48.69%的股权,雅仕集团持有发行人68%的股权,江苏侬道持有发行人7%的股权。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江苏高投及浙江东翰41.90%及20.59%的股权,而江苏高投与浙江东翰分别持有发行人10%及3.1%的股权。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公司业务情况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供应链物流和供应链执行贸易业务,系为大型工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的全程供应链服务商。经过多年积累和对物流方式的持续开发创新,依托重要客户,公司已经在硫磷化工、有色金属和煤炭行业建立了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供应链服务体系。公司主要业务如下:

(二)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及业务模式

1、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供应链物流及供应链执行贸易,供应链物流可细分为多式联运和第三方物流服务。

单位:万元;%

2、公司业务模式

发行人主要从事供应链物流和供应链执行贸易业务,系为工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的全程供应链服务商。通过专业化的线路定制、多种运输方式的协同、集装箱门对门运输以及一体化的港口周转服务,发行人简化了工业企业托运的手续,缩短了货物的运输时间,降低了包装、发运、装卸集装箱的成本。基于大宗商品物流优势的延伸,发行人开辟了执行贸易业务,完善了供应链服务的业务板块。公司供应链产品服务的主要客户为大型工业企业,主要货物品种为硫磷资源、有色金属及煤炭等。

发行人的供应链物流服务分为“多式联运”和“第三方物流服务”两种业务模式: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涵盖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及水路运输,通过融入客户采购和生产计划,整个多式联运运输组织过程具有一个承运人,一次托运、一次付费、一单到底、统一理赔、全程负责的运输特点;第三方物流服务主要为港口周转服务,涵盖港口代理、报关报检、保税仓储、装卸搬运等业务。发行人的供应链物流业务提供全程的运输服务,从进口原材料的港口提货到最后一公里的派送,从产成品的厂内装箱到最后出口的港口报关,满足内地工业客户生产销售的所有运输需求。

发行人供应链执行贸易的业务经营范围主要为硫磷资源、有色金属及煤炭的贸易。各业务分支均系在公司统一战略规划下,围绕着公司的供应链物流开展,具有较强的物流属性。因此,与一般贸易企业提供的贸易服务不同,公司所提供的执行贸易业务通常会与公司的供应链物流服务有机结合,在物流服务支持的前提下围绕核心供应商、核心客户开展执行贸易业务。

(三)公司的主要客户情况

公司各业务前五大销售客户的情况如下:

1、多式联运

单位:万元;%

2、第三方物流服务

单位:万元;%

3、供应链执行贸易

单位:万元;%

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营业收入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量客户的情况。除雅仕集团外,公司主要客户中不存在持有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行业竞争的基本情况

1、行业内竞争格局

发行人为工业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供应链服务,服务涵盖多式联运、第三方物流服务及供应链执行贸易。公司供应链服务的主要客户为大型工业企业,主要品种为硫磷资源、有色金属、煤炭等。公司已与云贵川鄂地区的硫磷化工企业、西北地区的大型冶炼厂、北方地区的煤矿以及大型发电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我国供应链服务行业中面向大型工业企业的全程化、定制化供应链服务商较少,大部分本土物流企业只能提供简单的运输服务或代理服务,无法将包括多式联运、第三方物流服务、执行贸易等在内的供应链服务有效整合。行业竞争格局存在如下特点:

(1)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较低

近年来,我国供应链物流行业总量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行业内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供应链物流企业只能提供较为简单的物流服务,规模较小,能够实现规模化经营、提供专业性一体化综合物流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数量较少。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数据,2015年我国物流总收入为7.6万亿元。根据该机构发布的2015年中国物流企业50强排名,按物流业务收入计,物流行业前10强企业物流业务收入共计5,627亿元,占全国物流总收入的比例仅为7.4%;前50强物流企业物流业务收入共计8,400亿元,占全国物流总收入的比例仅为11.1%,行业集中度仍处于较低水平。

(2)国有、民营及外资企业“三足鼎立”

目前,我国供应链物流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格局,一是由传统国有企业转型的物流企业,如中海物流、中油物流、中外运长航等,主要通过重资产投入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普遍来看,规模较大、业务较全面,资金实力较为雄厚;二是新兴的民营上市物流企业,如飞马国际、新宁物流等,由于机制较为灵活,能够对市场变化做出快速反应,并在细分市场客户开发及维护方面存在优势,因此市场份额增长较快;三是外资物流企业,如敦豪货运、泛亚班拿、康捷空等,通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领先的管理和技术,规模较大,业务较全面,且拥有覆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网络,因此也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3)拥有供应链全程服务能力的企业具有竞争优势

供应链物流行业虽经历较快发展,但行业内大部分的企业规模较小,仅能提供仓储、加工、配送等传统服务中的一项或几项,或虽能提供所有的传统物流服务项目,但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有限,对客户缺乏吸引力,在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与此相对,行业内少数领先企业具备提供全产业链物流服务的能力,如“一站式”实体物流,并能够结合客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提供“门到门”的定制化的供应链物流解决方案;另外还可通过创新模式引导客户通过物流增值服务创造价值,如提供信息化平台,使客户能够在线自助完成所有物流环节,进一步提高客户粘性,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2、主要竞争对手简要情况介绍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包括西南地区的化肥工厂、西北地区的铝厂及华东地区的化工企业;主要供应商包括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及华东地区的各大铁路局,连云港港、防城港等各大港口。

这些地区的客户及供应商面对的供应链服务企业较为分散,且由于供应链服务的多样化、线路的不一致及运输品种的差异,供应链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可比性较差。与公司多式联运、第三方物流服务存在竞争的企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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