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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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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涉诉事项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7-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17-07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涉诉事项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大股东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交的《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辽0604刑初118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10230698812640X,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38号124室,法定代表人胡曼秋。

被告人郑利彬,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身份证号330323198011******,汉族,初中文化,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黄埔村,现住上海市杨浦区江湾路1299号**弄**室。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9月1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玉龙,男,1971年3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身份证号330323197103******,汉族,初中文化,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上海市虹口区通州路188号**号楼**室。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9月1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人郑利彬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玉龙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郑利彬与被告人陈玉龙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利彬、陈玉龙如实供述被告单位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酌情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利彬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玉龙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郑利彬、陈玉龙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起因、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事实、情节予以综合考虑,可以对被告人郑利彬、陈玉龙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郑利彬的辩护人提出的对郑利彬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陈玉龙的辩护人提出的对陈玉龙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利彬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玉龙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