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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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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7-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cninfo.com.cn网站。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鹏元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2017年5月,鹏元出具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鹏元将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5.45亿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5.54亿元,低于15亿元,因此公司需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本次可转债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担保人随州城投公司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泰晶科技以其持有的泰华电子70%的股权向随州城投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泰晶科技共同实际控制人喻信东、王丹、喻信辉向随州城投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

三、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风险

1、技术研发的风险

石英晶体谐振器是电子产品的基础元件,其质量和稳定性直接影响终端产品的整体性能,上述情况决定了下游应用市场对其质量和稳定性要求较高。

石英晶体谐振器作为产业链上游基础元件,必须适应下游产品的技术发展趋势,在面临下游产品向小型化发展时,也必须向微型化、片式化方向发展。当前下游行业发展较快,企业必须十分重视核心技术的突破和高端产品的开发。为顺应下游产品的技术发展趋势,同时保证产品质量,石英晶体谐振器厂商必须进行持续的研发投入。

如果公司的技术研发方向与行业技术发展潮流、市场需求变化趋势出现偏差,或者滞后于技术发展潮流和市场需求变化,将使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或面临产品、技术被替代的风险。同时,石英晶体谐振器的研发前期投入较大,如果销售数量不能达到预期,将面临前期投入无法收回的风险,给公司造成投资损失并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2、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小型电子类产品、资讯设备、移动终端、网络设备、汽车等领域的电子器件。公司产品经检测合格后发送给客户,考虑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震动、灰尘等外界环境对产品频率的影响,客户在收到产品后,由其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验收。如公司的产品出现性能不稳定、精度不达标等故障,可能导致客户的产品出现返修、退货或召回,从而向公司提出索赔,公司将可能面临一定的产品质量风险。

3、新客户开发的风险

目前石英晶体谐振器产品面临着较好的市场机遇,公司需要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和实施募投项目增加产能、开拓新的客户和进一步优化客户结构,以抓住市场机遇。公司面临着新客户开发的风险。

当前石英晶体谐振器下游行业发展较快,厂商为适应下游行业对石英晶体谐振器产品的需求变化,需不断提供新产品。随着公司不断开发新产品及其产能的持续扩大,新产品将面临一定的客户开发风险。

4、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2,667.06万元、16,107.41万元、18,044.63万元和18,942.04万元,占当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1.18%、33.44%、25.74%和23.71%;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2,328.85万元、15,505.47万元、16,013.10万元和16,250.95万元,占当期末应收账款净额的比例分别为97.33%、96.26%、88.74%和85.79%。受公司销售模式、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业务规模等多种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呈逐年增加趋势。应收账款金额较高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给公司的营运资金带来一定的压力。如果公司应收账款总额持续增加,可能会因客户的信用状况恶化导致公司面临坏账损失的风险。

5、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12月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自获得认定后三年内(2016-2018年),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未来国家的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持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司将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的所得税率将会上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18年底到期,未来能否继续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如果公司未能通过复审,则公司无法继续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由此,公司存在适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风险。

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公司处于快速的发展中,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指标处于动态变化中,如公司被认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期间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可能会被追缴。

6、公司微型片式晶体谐振器原材料主要通过希华晶体采购的风险

基于对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和自身发展战略考量,结合自身生产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公司2013年与希华晶体合资成立泰华电子,生产、销售微型片式晶体谐振器产品,目前微型片式晶体谐振器产品已经成为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

2016年,公司微型片式晶体谐振器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基座和上盖主要向希华晶体的子公司Siward Technology Co.,LTD.采购,采购金额为6,593.99 万元,占公司对外采购原材料金额总额的41.42%。

合资成立泰华电子生产微型高频晶体谐振器产品,是公司与希华晶体双方经过深思熟虑的战略选择。在泰华电子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内,合资双方对泰华电子的实际出资从成立之初的2,250万元逐渐增资到12,500万元。在合作中,双方在微型高频晶体谐振器产品上各自发挥自身优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形成了合作与依赖的关系。从公司角度而言,微型片式晶体谐振器产品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的销售对希华晶体存在一定的依赖性,如果未来公司与希华晶体合作不顺利,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7、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经过多年石英晶体谐振器的生产经验积累和研究探索,公司成功掌握并规模化应用了多项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公司核心技术不慎泄密,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新产品研发带来负面影响。

8、汇率风险

公司受汇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产品销售和原材料及生产设备的采购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的产品出口比重较高,且以日元和美元为主要结算货币。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23.14%、25.67%、 23.31%和31.28%,公司部分原材料及生产设备主要从国外进口,进口原材料和设备主要以日元和美元结算。如果人民币兑美元或兑日元贬值,公司以美元或日元进口原材料及设备的成本将上升。另外,公司还可能遭受出口收入兑换成人民币时的汇兑损失。

9、公司主要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公司产品平均售价呈现下降趋势。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子元件,报告期内电子元件行业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每年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的销售价格趋势和同行业公司总体趋势一致。

如果未来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若公司不能有效的降低成本,抵销产品平均价格下降的影响,可能导致毛利率出现下滑,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计经济效益的风险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公司已进行充分论证与分析,根据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的测算,本次TKD-M系列微型片式高频晶体谐振器生产线(二期)扩产项目的内部收益率约为18.67%,TKD-M系列温度补偿型微型片式高频晶体谐振器产业化项目的内部收益率约为21.89%。为保障项目投资收益,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为本次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但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一些的风险因素,可能存在因项目进度、投资成本发生变化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因素导致的项目实施风险。

(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发生不利变动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要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因此当宏观环境、行业相关政策、公司经营状况等发生不利变化时,均会对可转债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2、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出现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公司董事会所提出的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

3、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表现受到公司业绩、宏观经济、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受损。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如果公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即使公司持续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5、转股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增加,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扩大,如公司利润增长幅度小于总股本及净资产增加幅度,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6、利率风险

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7、本息兑付的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四、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一)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公司章程(2016年修订)中对税后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及最低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于公司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①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④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条件及最低比例: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于公司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变,公司将继续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三)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2014年度至2016年度,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2017年10月27日,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已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可通过以上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查阅本公司最新的财务信息。

第一节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bei TKD Crystal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11,335.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喻信东

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11月4日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603738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电话:0722-3308115

传真:0722-3308115

经营范围:晶体生产自动化设备、零部件、电子元件、组件及汽车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15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二)本次发行基本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规模为人民币2.15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17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5.4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 = 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 P0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 =( 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 P0 - D;

(下转25版)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股票简称:泰晶科技 股票代码 :603738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