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17:00止,会议计票日为2017年12月12日,会议审议了《关于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计票,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08,549,395.06份,占2017年11月9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15,318,797.95份的96.8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08,549,395.0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12月12日在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基金转型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40,000.00元,合计50,0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2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正式实施转型日为2017年12月13日。
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东吴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吴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制作了《东吴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于正式实施转型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3日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35129号
申请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王炯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十一月十三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杜蔚峰的监督下,由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沈清韵、李晓萍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08,549,395.06份,占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权益登记日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15,318,797.95份的96.8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08,549,395.0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件:《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共一页)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