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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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7-10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董事周俊先生、董事彭晓璐先生、董事李醒群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周敏女士、监事肖羿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文华、朱国锋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7-10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及协定存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万股新股。

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521,737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9.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1,999,980.4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515,999.3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9,483,981.06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众环验字(2017)010159号《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公司经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2017年12月13日,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本次交易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行武汉光谷支行(以下或简称“开户银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或简称“光大证券”)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刚、王理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以纸质件盖章形式报送光大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光大证券。

7、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议或协定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甲方需将存入方式、存入金额、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丙方,经丙方书面同意后,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甲方在业务开立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开立业务凭证的电子扫描件,在业务结束后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行为,在业务开立期间不得转出募集专户,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约定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东湖高新、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若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项下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光大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光大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且本账户销户之日。

三、《协定存款合同》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2017年12月13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协定存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存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协定存款计息方式采用按季结算,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部分按照结息日或终止日或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或终止日或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长合同期一年,并依此逐年续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