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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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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7-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80,42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068%。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57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0,000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923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6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400,01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7年5月16日,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5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实施了利润分配方案,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仍为400,010,000 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400,01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36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997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本公司机构股东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及孙嫚均等19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股东湖南湖大海捷津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裕盛资产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于建中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华君、吴兰兰、刘波、邓琴以及王彬初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4)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王华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裁吴兰兰,裕同电子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波、王彬初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5)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①控股股东吴兰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华君、刘波、刘泽辉、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发行人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a)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前述人员将就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

(b)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

(c)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华君、刘波、刘泽辉、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40%,12个月内各自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各自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d)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②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作出的限售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一致。

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无。

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无。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无。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且公司股票未触发上述承诺第(5)条所示启动稳定股价应急预案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7年12月1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0,42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06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2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备注情况说明:

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邓琴、王彬初均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上述全部股东的减持行为还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裕同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裕同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