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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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7-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7-061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广济药业”)收到控股子公司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下称“孟州公司”)通知:孟州公司收到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同治为济源市坡头镇留庄村黄河滩500多亩鱼塘的承包商,2010年9月1日,被告张青山与原告张同治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张青山向原告张同治供应孟州公司的副产品含蛋白浓缩液(下称“浓浆液”)用于渔业养殖使用。三个月后,张同治承包的鱼塘出现死鱼现象,张同治认为其原因是浓浆液导致,公司申述认为鱼塘死鱼事件与浓浆液无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原告张同治就与被告张青山、孟州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同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张同治与张青山2010年9月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837000元。

二、判决情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2014年10月25日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8月22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同治损失202340元。

二、被告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同治损失708189元。

三、驳回原告张同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33元(其中10667元系原告缓交),由原告负担10810元,被告张青山负担2361元,被告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负担8262元;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张青山负担10000元,被告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

张青山、孟州公司不服本判决,认为判决适用过错原则证据明显不足,判决认定鱼死亡与浓浆液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17年11月17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且案件涉及标的额较小,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