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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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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7-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厨柜公告编号:2017-065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温建怀主持,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制定了《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高效实施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下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将实际控制人温建怀、潘孝贞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温建河先生(在公司担任市场营销中心副总监,为温建怀之弟弟)、俞丽梅女士(在公司担任财务会计部副总监,温建怀为俞丽梅配偶的妹夫)、潘宜琴女士(在公司担任成本会计科高级经理,为潘孝贞之妹妹),在公司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上述三位拟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

关联董事温建怀、潘孝贞、温建北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余三名独立董事参与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已于2017年12月6日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温建怀、潘孝贞、温建北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各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已于2017年12月6日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杨文斌、吴玉臣、章颖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结合公司所处地区、行业、规模及目前经营状况,同时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拟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72000元(税前)。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独立董事杨文斌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了《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有关规定,,特制定了《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厨柜公告编号:2017-066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且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已于2017年12月6日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郑建榕、陈振录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厨柜 公告编号:2017-067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

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于2017年12月6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温建怀、潘孝贞、温建北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文斌、吴玉臣、章颖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由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董事会之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二、监事会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于2017年12月6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郑建榕、陈振录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王红英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监事会之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

附:候选人简历

董事候选人简历:

温建怀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系公司创始人之一。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山支行、曾任厦门市建潘卫厨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市建潘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厦门市华瑞中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厦门华瑞中盈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市华瑞中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泗阳建潘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泗阳华瑞中盈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建潘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GOLD VIRTUE INTERNATIONAL LIMITED 董事、厦门德韬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厦门市雷迅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永安企业商会名誉会长、厦门永安商会名誉会长。

潘孝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管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系公司创始人之一。1999年3月以来担任厦门市建潘卫厨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厦门市建潘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厦门市华瑞中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厦门华瑞中盈担保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泗阳建潘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厦门德韬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建潘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福建省工商联厨柜同业公会会长,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厨房设备分会会长,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主席。曾先后荣获“福建橱柜行业协会风云人物称号”、“中国橱柜行业风云人物称号”、“厦门特区建设30周年厦门商界人物贡献奖”、“2017中国家居十大产业人物”等荣誉。

温建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3月出生,毕业于厦门大学艺术教育学院油画专业。历任建潘卫厨企划设计、研发设计总监,现任厦门聚九九商贸有限公司董事、泗阳建潘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研发设计中心总监、厦门市卫厨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福建建材家居商会会长。其主持开发“iKitchen”、“魔方”、“罗马时光”、“西曼2”分别获得中国设计红星奖,工信部首届中国工业设计大赛二十强,金勾奖首届中国整体厨房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组至尊奖,中国厨柜设计金奖,中国厨柜工艺技术特别奖。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文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8月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福建林学院教师,东北林业大学林业工程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福建农林大学材料工程学院副教授。现任福建农林大学材料工程学院教授、材料科学系主任、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玉臣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11月出生,硕士、高级工程师、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专家。历任中国质量协会质量保证中心人力资源部部长,中质嘉信顾问公司副总经理,全国质量管理奖、天津质量奖、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现任北京道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颖薇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6月出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教授。历任厦门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财务会计副教授、教授,现任厦门集美大学财经学院财务会计教授。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郑建榕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人力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审计室主任和永林蓝豹公司总经理。现任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振录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先后任职于内蒙古草原兴发公司、福州佳益丰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建潘卫厨有限公司。现任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红英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先后任职于永安市教育局、永安教师进修学校。现任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厨柜 公告编号:2017-068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于2017年12月6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选举王红英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二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的任期一致。

王红英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13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王红英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先后任职于永安市教育局、永安教师进修学校。现任金牌厨柜职工代表监事、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厨柜 公告编号:2017-069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导致

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 〔2017〕15号)。

4、变更日期:2017年6月12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将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3 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厨柜 公告编号:2017-070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文斌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独立董事杨文斌作为征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以下称“本报告书”)。

1、征集人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杨文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4、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对《关于〈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温建怀、潘孝贞先生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表决理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由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2月1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17年12月25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7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程序

1、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和路190号

收件人:【李朝声】

电话:【0592-5556861】

传真:【0592-5580352】

邮政编码:【3611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杨文斌

2017年12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1、征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月【】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180证券简称:金牌厨柜编号:2017-071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700.00万股的0.9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和路190号;公司主要专注于整体厨柜行业,专业从事整体厨柜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等整体服务。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6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温建怀,副董事长潘孝贞,董事温建北,独立董事杨文斌、李卫东、孔丰。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郑建榕、监事陈振录、职工代表监事王红英。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分别是:总经理潘孝贞,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朱灵,董事会秘书陈建波,总经理助理王永辉、李子飞,生产制造中心总监贾斌。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基于长效激励机制的持续性原则,本激励计划是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的一部分,后续将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择机推出合适的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700.00万股的0.90%。其中首次授予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700.00万股的0.75%;预留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700.00万股的0.15%,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67%。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8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3.6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3.6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7.25元的50%,为每股63.63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1.33元的50%,为每股60.67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分别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此60日期限之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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