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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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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7-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86 证券简称:智动力 公告编号:2007-038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8日—2017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下午15:00—2017年12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表决:包括本人出席以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5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7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等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小布二路10号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与禁售期

1.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7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9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0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1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或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5.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6.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4 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通过。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及与本通知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登载的相关文件。

本公司独立董事余克定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3项提案征集投票权,详见与本通知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在未被征集投票权的议案表决中,如被征集人或其代表人未另行表决,所持有的该部分表决票将视为弃权票。

三、提案编码

四、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若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代表人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

(2)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若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的,代表人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

(3)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用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4)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股东可到登记地点,或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小布二路10号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六楼证券部

五、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六、注意事项

(一)会议费用:参加会议的股东其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二)会期:预计半天。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腾飞

电话:0769-89890150

传真:0769-89890151

电子邮箱:ztf@szcdl.com

(四)附件

1、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2、附件二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3、附件三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7年12月13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对大会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请在“同意”或“反对”“弃权”或“回避”的栏目里划“√”。

2、若没有明确指示,被委托人可行使按照其个人意愿,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弃权。

3、本委托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次会议结束时终止。

4、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附件二: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三: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5686投票简称:智动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表一: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回避。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至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四、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 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 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深圳市智动

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余克定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余克定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审议事项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智动力

股票代码:300686

法定代表人:刘炜

董事会秘书:方吉鑫

公司联系地址: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小布二路10号

邮政编码:523681

联系电话:0769-89890150

传真:0769-89890151

公司网站:www.szcdl.com

电子信箱:ztf@szcdl.com

(二) 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报告书签署日期:2017年12月12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请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同期披露的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余克定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余克定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曾任安徽黄山会计师事务所祁门分所注册会计师,恒亚电线(深圳)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永成电器制品(东莞)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深圳宝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深圳宝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深圳安汇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一)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17年12月25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8日(上午9:30-12:00,下午13:00-17: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地址: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小布二路10号

收件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69-89890150

传真:0769-89890151

邮政编码:52368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应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称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投弃权票。

征集人:余克定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余克定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 ,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四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2、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至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签章):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证券代码:300686 证券简称:智动力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520.00万股的3.9936%。其中首次授予428.5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4229%,预留71.4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707%,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14.2900%,预留部分不超过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46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7人,包括:

1、核心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其分、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520.00万股的3.9936%。其中首次授予428.5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4229%,预留71.4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707%,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14.2900%,预留部分不超过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首次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 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1.4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4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每股22.2085元的50%,为每股11.10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2.9118元的50%,为每股11.46元。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为未扣除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对应有优秀、良好、合格 和不合格四档,具体如下:

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A-C档,则激励对象可按比例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应解锁份额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体现了公司经营状况及市场拓展信心,是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2020年公司未扣除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0%、6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17年12月13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2.34元/股(2017年12月13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35%、26.77%、36.44%(分别采用创业板指最近一年、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18年1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各年度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依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与各参数取值相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七)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 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