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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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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7-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24: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静

联系电话:021-6888290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15日,即在2017年12月1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sa99.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24: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18年1月14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联系人:杨静

联系电话:021-6888290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

网址:www.jysa99.com

2、监督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96号中海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苏利佳

电话:010-6610574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中国上海凤阳路660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的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变更注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为受托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请填写:

受托人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1月14日24: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卡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的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调整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1、原《基金合同》投资目标:“中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转变将带来新的挑战和发展契机,具备核心竞争力将成为投资主题。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发展时期和发展环境下,所涌现的与核型竞争动力主题相关、基本面良好、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中长期的稳定增值。”现修改为:“中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转变将带来新的挑战和发展契机,具备核心竞争力将成为投资主题。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资本运用效率高、具有可持续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证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基金资产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

2、原《基金合同》中规定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核心组合完全复制中证100指数,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60%-100%;卫星组合则以中证100指数以外的具备良好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40%。”现修改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降低管理费

将原“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4、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将原“《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达不到200人,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约定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调整赎回费

将《招募说明书》中“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六)申购费与赎回费”第2点“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将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根据本基金成立以来相应法律法规调整而对相应条款进行的必要修改。

7、为控制管理投资者集中度、保护基金份额人利益之目的而相应补充申购限制规则及信息披露规则。

8、其他由于本基金的上述修改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相应修改。

9、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的管理费率及投资比例部分也参照基金合同正文一并修改。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