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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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78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4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有关本次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时。

2、A股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14日的如下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15:00至2017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本公司深圳总部A座四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1、A股股东可通过: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身出席投票及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投票;或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应在本节第(一)条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H股股东可通过: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身出席及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投票。

(四)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殷一民先生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于上述会议股权登记之日(即2017年11月13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192,671,843股,其中内资股(A股)为3,437,169,309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为755,502,534股。

股东(代理人)56人,代表股份1,589,990,192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92%。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代理人)49人,代表股份 318,165,975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59%。本公司概无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的股份,并无任何股东根据《深圳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须就本次会议上提呈的决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A股股东(代理人)55人,代表股份1,391,603,943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4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代理人)35人,代表股份1,367,401,435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78%;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20人,代表股份24,202,508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1%。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98,386,249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26%。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国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会议。因工作原因,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上述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其中普通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附件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普通决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的议案》;

(1)同意本公司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2亿美元的履约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签署担保协议、提供银行保函担保等方式)额度,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同意在上述额度内由本公司董事会审批具体担保事项。

特别决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含35亿元人民币)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注册发行方案;

(2)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代表办理本次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确定本次注册发行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b)在不超过前述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方案的范围内依据公司与发行相关方的协商结果确定具体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金额、期数等与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相关的一切事项),审核、修订、签署、递交、执行及决定发布与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有关的协议、公告、表格、函件及其他一切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等;(c)在注册后,根据注册发行方案赎回条款决定赎回事项;(d)在注册后,根据注册发行方案支付利息条款决定利息支付及递延支付利息安排;(e)若相关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发行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发行的相关工作;(f)办理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注册登记、发行存续、挂牌流通、兑付兑息等其他一切相关事宜;(g)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3、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含80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方案;

(2)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代表办理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确定本次注册发行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b)在不超过前述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方案的范围内依据公司与发行相关方的协商结果确定具体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金额、期数、期限等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项),审核、修订、签署、递交、执行及决定发布有关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协议、公告、表格、函件及其他一切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等;(c)若相关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工作;(d)办理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及手续;(e)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上述决议案的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委任见证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担任上述会议的点票监察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伟律师、陈珊珊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会议作出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