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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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

2017-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版)

注:2015年采购粮食补贴-1.13万元,系子公司 2014 年采购东北地区粮食,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采购东北地区 2013 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26号)的相关规定确认的采购补贴的粮食数量与实际审核通过的数量存在尾差所致。

三、现金流量分析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80,522.21万元、292,277.11万元、222,155.02万元及-612,564.26万元,呈现较大波动趋势。

2014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产生较大负值主要由于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上升迅速。这一方面是由于近两年公司原有业务品种销售增长,对应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随采购增长有所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象屿农产每年9月份后开始进入收粮旺节,年末预付大额粮食收购款项所致。

2015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转正,且金额较大,主要系随着收粮季结束,子公司象屿农产上期收粮款资金回笼及公司本期资金回款加快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所致。

2016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2015年减少了23.99%,2017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值,主要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进入高速增长阶段,为满足后续业务销售需要本期储备存货增加对应的采购付现现金增加所致。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4,267.13万元、-225,221.36万元、-359,479.38万元及-35,674.75万元。

2014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源于当年支付鹏屿物流收购款及受让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1.47%股权所致。

2015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是下属子公司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增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入所致;

2016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是增加套保期货保证金支出、委托贷款以及增加对恒力股份的股权投资所致。

2017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是下属子公司船舶供应链项目收购固定资产并进行设施设备改建、矿业工程项目投入增加、对外投资参股公司等因素所致。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净额分别为621,257.48万元、59,639.02万元、155,718.07万元及787,203.50万元。

2014年公司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主要是公司根据业务增长需要,增加资金筹措所致。

2014年、2015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来源于银行和控股股东借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产业基金吸收少数股东投资等,2016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银行借款,2017年1-6月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公司除继续增加银行借款外,发行的可续期信托贷款和长期含权中票也增加了相应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报告期内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到期债务所支付现金及相应利息,规模逐年扩大。

从总体现金流量情况来看,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规模大且增长迅速,现金流入和流出结构合理。

四、重大资本性支出分析

(一)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

2014年度公司主要资本性支出系使用当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象屿农产增资100,000万元、象屿农产其他股东同比增资25,000万元,用于依安粮食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该项目通过象屿农产收购穆氏家族持有的鹏屿物流100%股权实现。最终股权收购价款共计127,600万元;

2015年度公司主要资本性支出系于东北富锦、北安等地投资建设的农产品供应链相关的粮食仓储及物流设施项目,其中涉及的重点工程本期新增投入近24.50亿元;

2016年度公司主要资本性支出系于东北富锦、绥安等地继续投资建设的农产品供应链相关的粮食仓储及物流设施项目,其中涉及的重点工程本期新增投入近11.98亿元 。

2017年1-6月公司主要资本性支出系下属子公司南通象屿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股36%)以5.76亿元收购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拍卖的造船相关资产,正式介入船舶供应链领域。

(二)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

近年来,海西经济区带来的发展机遇和国家一系列关于现代物流的产业政策出台,对公司物流业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公司核心产品供应链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亦对公司提供更加完善的配套物流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几年,公司拟借助国家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产业的机遇,配合业务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积极推进全国内外物流平台布局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在此过程中,重大资本性支出包括物流园区项目建设、集装箱、散粮车、船舶等物流设备资产的购置、资产收购等。公司将主要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方式予以解决。

五、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一)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

1、2014年会计政策变更

2014年1月至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使用外,上述其他准则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议案》,公司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会计政策变更对2014年合并财务报表期初数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注:长期股权投资年初调整金额系孙公司象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会员投资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因象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本年已对外转让,故对年末报表项目无影响。

2、2016年会计政策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原计入“管理费用”的相关税费,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计入“税金及附加”;同时,对比数据(2015年度)不做调整。

2016年会计政策变更对2016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3、2017年1-6月会计政策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5年11月发布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按文件规定,公司可以选择执行此规定,也可以继续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保值》, 为了更加合理地体现公司的期货业务及风险管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选择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①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7年1月1日

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公司为应对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对已确认的存货、尚未确认的固定价格商品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进行套期,属于“公允价值套期”。

变更前,由于未能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条件,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未运用套期会计的方法,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变更后,公司在套期关系开始时,以书面形式对套期关系进行指定,载明下列事项:风险管理目标以及套期策略;被套期项目性质及其数量;套期工具性质及其数量;被套期风险性质及其认定;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估,包括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经济关系、套期比率、套期无效性来源的分析;开始指定套期关系的日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按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套期关系终止时,原被套期的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存续的,公司保留“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直至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原材料”等科目;原被套期的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存续的,公司保留“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直至在相关销售实现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原被套期的存货存续的,公司按被套期存货的账面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套期期间累计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被套期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被套期项目”科目。原套期工具平仓或到期交割的,公司按结算金额,借记或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工具”科目;套期关系终止后原套期工具存续的,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从“套期工具”科目转入“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科目。资产负债表日, “套期工具”科目期末借贷方余额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中列示;“被套期项目”科目中归属于存货的余额减去相关“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将归属于确定承诺的“被套期项目”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贷方余额在“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套期损益”科目当期发生额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中列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文件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影响2017年上半年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如下(未经审计):

(2)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 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对于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报表金额无影响。

(3)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变更和执行会计政策,以便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记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到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与日常活动无关且记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仍记入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列报。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文件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影响2017年上半年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如下(未经审计):

(二)报告期内的会计估计变更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业务范围、业务模式、经营规模的变化,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也随之不断变化。为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结合应收款项的构成、近年来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实际坏账发生情况,拟对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进行了充分评估,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进行了变更。

1、会计估计变更日期:2017年1月1日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期末余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期末余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三)报告期内的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六、重大对外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一)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其具体情况详见配股说明书“第五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之“(二)偶发性关联交易”之“1、关联担保”。

此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含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2及其进展情况如下:

2配股说明书仅披露公司(含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占最近一年利润总额3%以上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1)象屿股份子公司象屿物流将货物交由上海宝杨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仓储保管,后保管单位拒绝交付相应货物,象屿物流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宝杨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5,000万元,案件受理案号为(2012)厦民初字第734号。同时,象屿物流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2013年10月,厦门市中级法院已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海宝杨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象屿物流交付12,833.51吨钢材;若无法交付应赔偿损失5,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上海宝杨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6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闽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已于2014年7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但上海宝杨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为此,象屿物流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象屿物流提取了部分钢材,尚未强制执行完毕。

(2)象屿股份子公司象屿物流将货物交由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仓储保管,后保管单位拒绝交付相应货物,象屿物流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14,472.80万元。案件受理案号为(2012)闽民初字第62号。同时,象屿物流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闽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象屿物流交付钢材34,152.166吨或赔偿损失14,472.80万元,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受理案号为(2015)民二终字第276号,该案件二审将于2015年9月18日开庭。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象屿物流交付钢材34,152.166吨。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为此,象屿物流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象屿物流提取31,504吨钢材,尚未强制执行完毕。

(3)象屿股份子公司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将货物交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仓储保管,后保管单位拒绝交付相应货物,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6,806.53万元,北京亚欧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汤龙硕、施天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案号为(2014)闽民初字第84号。同时,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8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交付煤炭,若无法交付应赔偿损失6,806.53万元及利息损失,北京亚欧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汤龙硕、施天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重审中。

(4)象屿股份子公司速传供应链代理团风永康油脂有限公司进口货物,因团风永康油脂有限公司未能依约付款,速传供应链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团风永康油脂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款项及违约金4,892.86万元,湖北永康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永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门市永康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陈小林、陈旭霞、陈建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案号为(2015)厦民初字第239号。双方已调解,团风永康油脂有限公司、湖北永康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永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门市永康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陈小林、陈旭霞、陈建雄应支付4,001万元。速传供应链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强制执行完毕。

(5)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将货物交由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仓储保管,后保管单位拒绝交付相应货物,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9,998.61万元,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案号为(2015)厦民初字第1446号。2016年9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交付煤炭,若无法交付应赔偿损失9,998.61万元,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和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处于二审审理中。

(6)速传供应链因与上海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合同履行争议,上海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等总计2,000万元,案件受理案号为(2015)厦民初字第1688号,速传供应链已提起反诉,要求没收保证金、赔偿代垫款项及利息、赔偿代理费损失及违约金等。2016年9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夏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海广粮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上海广粮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2,534.74万元,代理费63.45万元,及支付代垫款利息、违约金。上海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按法院通知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速传供应链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速传供应链因与厦门旭庄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合同履行争议,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旭庄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费用及利息等损失总计约5,168万元,茂名旭庄贸易有限公司、纪华龙、纪华玉、林少强、方丽宁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案号为(2016)闽02民初297号。2016年7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厦门旭庄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费用及利息等损失总计约5,168万元,茂名旭庄贸易有限公司、纪华龙、纪华玉、林少强、方丽宁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速传供应链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强制执行完毕。

(8)速传供应链受广西意华恒林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进口货物,广西新中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华仕达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勇提供连带担保;夏雨、黄开恩提供4,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杨伟枝、孙敬忠提供两人分别持有的新中联60%、4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广西意华恒林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提货,速传供应链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西意华恒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费用、利息、违约金等总计2,716万元,广西新中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华仕达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勇、夏雨、黄开恩、杨伟枝、孙敬忠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案件受理案号为(2016)闽02民初306号。2016年10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广西意华恒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费用、利息、违约金等总计约2,716万元,广西新中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华仕达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勇、夏雨、黄开恩、杨伟枝、孙敬忠承担相应担保责任。速传供应链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强制执行完毕。

(9)象屿股份子公司上海闽兴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采购钢坯,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逾期交货,上海闽兴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损失总计约11,196万元,上海闽兴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处置款项优先受偿,案件受理案号为(2016)沪02民初396号。2017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损失总计约11,196万元,上海闽兴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款项优先受偿。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上海闽兴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上海闽兴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货物,海博鑫惠逾期交货。上海闽兴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海博鑫惠退还货款、支付逾期违约金总计约3,046万元,宁波伟仕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伟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移送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案号为(2016)浙0206民初7574号。2017年2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合同,海博鑫惠应返还上海闽兴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39万元、支付违约金1,156万元,宁波伟仕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上海闽兴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上海闽兴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博鑫惠采购货物,海博鑫惠逾期交货。上海闽兴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海博鑫惠退还货款、支付逾期违约金总计约3,046万元,宁波伟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移送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案号为(2016)浙0206民初7575号。2017年2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合同,海博鑫惠应返还上海闽兴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39万元、支付违约金1,156万元,宁波伟仕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上海闽兴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北京广润隆投资有限公司因2012年1月向厦门环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象屿物流通过增资取得59.21%股权)增资产生纠纷,2016年4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厦门环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申报上市为由,要求厦门环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苏木清、唐山市乐亭县新安德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总计约3,021万元。2017年6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厦门环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北京广润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权,向北京广润隆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

(13)象屿股份子公司天津象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泉州华明实业有限公司在签订代销合同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天津象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泉州华明实业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支付代垫款、违约金等总计4,732.69万元,案件受理案号为(2016)闽02民初818号。2017年7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天津象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决华明实业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支付报酬、违约金及费用等。

(14)象屿股份子公司大连象屿农产有限公司因嘉兴市天昌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大连象屿农产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兴市天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3万元及利息,嘉兴市金茂宾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大连象屿农产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嘉兴四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及徐文华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一审审理中。

(15)速传供应链因与河北家然木材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合同履行争议,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家然木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费用、利息及违约金等总计约8,198.81万元,梁商及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案号为(2017)闽02民初343号。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处于一审审理中。

(16)速传供应链因与河北家然木材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合同履行争议,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家然木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费用、利息及违约金等总计约2,608万元,要求梁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对抵押人石家庄科一重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有权优先受偿,案件受理案号为(2017)闽02民初465号。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一审审理中。

2、公司存在较多未决诉讼的原因

公司主营业务为供应链管理与流通服务,包括大宗商品采购供应及综合物流服务、物流平台(园区)开发运营等,随着公司近几年的业务拓展和积极转型,金属材料及矿产品、农副产品、能源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大宗商品供应链资源整合效果开始显现,公司在上下游的优势地位亦逐渐体现,相应的营业收入规模大幅增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838,397.21万元、5,992,330.70万元、11,906,685.67万元、9,137,927.74万元,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6.67%、23.85%、98.70%、84.22%。而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虽然公司不断加强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设,但受近几年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剧烈,当前企业资金面偏紧,公司面对的部分上下游企业资金链较为紧张,尤其当商品价格下跌时,客户容易出现信用风险,使得公司风险防控难度加大,为此公司尽量采用法律手段保障公司利益。

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含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共计105项(含已判决或和解、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基本系业务合同纠纷。其中, 公司(含子公司)作为起诉(申请方)的诉讼或仲裁共计90项,涉及的应收款项余额共计61,056.75万元;公司作为应诉方(被申请方)的诉讼或仲裁共计15项,涉诉金额为7,499.26万元。

3、未决诉讼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1)公司遵循审慎性原则,对未决诉讼或仲裁计提了充分的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净额对公司持续经营影响较小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全部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的应收款项余额共计61,084.12万元,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根据历史经验、法律部沟通交流结果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从胜诉可能性、对方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充分考虑抵押担保物价值、冻结账户等相关信息,对所有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进行了合理、充分的坏账准备计提,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合计为37,855.80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61.97%。其中,针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占最近一年利润总额3%以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公司应收款项余额合计42,681.82万元,公司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7,839.97万元,计提比例为65.23%。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所有未决诉讼或仲裁涉及应收款项净额(应收账款总额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为23,228.32万元,占公司2017年6月30日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49%、1.81%,占比较小,预计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影响较小。

(2)公司主要作为起诉方(申请方),胜诉率高,且对涉案货物均采取了及时的保全措施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作为起诉方(申请方)的全部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的应收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从案件数量看, 公司在85.71%的案件中均作为起诉方(申请人)。从历史上看,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今作为起诉方(申请人)已完结诉讼共计16项,除了执行和解的外,其余均胜诉,胜诉率高达100%。从诉讼类别来看,因买卖、委托合同产生的纠纷,多数因为相关产品价格下跌,客户出现违约,但货权仍掌握在公司手中,且大多数已经胜诉,事实上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较小;因仓储合同产生的纠纷,公司通常第一时间申请货物保全,预计随着案件胜诉将陆续收回。综上,目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情况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4、公司不断加强内控管理,以进一步防范和降低相关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整合和完善,已建立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要求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了贸易、物流、园区等相关行业的内部控制手册、制度和操作规范,在货权管理、应收款和预付款管理、仓库管理、客户和供应商考核管理、货物运输、保证金管理等方面均形成了控制原则和操作流程。

为更好地评估和防范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专门设立了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细则并严格执行。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公司7名核心管理人员组成,通过集中决策机制,针对公司贸易型业务涉及的产品种类、头寸、赊销或预付款额度、新品种或新业务立项等进行专项及日常动态评估、管理、控制;对公司贸易风险及管理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措施。同时,指定了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受理相关提报事项、提请召开会议、落实并跟踪反馈会议决议内容等工作。针对日常发生的异常事项,如涉诉、潜在损失等,公司成立异常事项处置小组,从法务、财务、物流、运管角度综合协调处理,一方面,及时处理现有事项,另一方面亦会对后续业务中经营的主要涉诉产品品种采取规模控制或增加保证措施等方式,以及时控制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根据致同所出具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7)第350ZA0355号),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此外,针对增多的诉讼事项,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以防范未来风险并将现有诉讼风险降至最低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5、公司未来减少未决诉讼对公司经营影响的计划或安排

未来,公司拟继续从完善公司内控体系、优化信用管理及货权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且大部分具体措施已经开始启动,以有效减少未决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完善公司内控体系

首先,公司正在进一步优化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机制,防范决策风险:组建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小组,组织业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类、新产品、信用额度等议题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将相关论证结果提交委员会决策使用,以提高会议决策效率和效果,更为有效地防范决策风险。

其次,公司拟于2017年底之前建立对各个经营团队的运营评价体系,从经营能力、异常跟踪及解决能力、授权管控能力、额度管理能力、职能保障能力以及信息化应用能力等多个维度,对各团队的运营能力做出客观评价,并以此作为公司对各团队进行授权的基础和依据,从而提高各运营团队对风险管控的能力。

此外,公司将持续完善和优化制度流程,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公司目前已经开始启动对大宗商品采购供应相关内控流程的完善和优化工作,并计划于2017年11月底前形成大宗商品采购供应的4个一级、53个二级和三级内控流程图,制定形成统一的操作指引手册。同时,公司正在推动建立并完善“下属企业—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审计部”的三级稽核体系。目前,公司相关部门已组建了稽核检查及培训项目组,制定了未来半年的稽核检查计划,并将稽核检查以及培训辅导有机结合,以提升一线人员的操作水平和风险管控意识。

(2)优化客户管理及货权管理

公司将秉持“风险第一、利润第二、规模第三”的风险管理理念,持续优化客户和供应商信用管理及货权管理。

优化客户和供应商信用管理方面:在现有的管理制度及方式基础上,公司近年来不断积极引入安华理达风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惠信易达征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第三方征信公司,通过引入大数据工具和多方信息渠道的方式,加强对企业资信的全面评估;此外,公司将加强对信用客户的现场核查及评估,并根据经营环境变化以及授信客户额度使用情况,不定期对客户信用额度进行梳理并作出动态调整。

货权管理方面:一方面,公司2017年初在成立物流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增设了物流稽核部,以加强对一线物流操作、货权管控执行情况的稽核检查和培训指导,提升货权风险管控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进一步完善、规范物流操作,降低货权风险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未来公司将继续通过自建网点或自主管理的方式,构建物流仓储节点或输出物流仓储管理能力,以不断提升公司物流仓储的管控能力。

在相关措施的积极施行下,2017年以来公司在诉讼相关风险控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现有未决诉讼方面,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及仲裁机构推进相关工作。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作为起诉方(申请方)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中,已和解或判决公司胜诉案件涉及的应收款项余额占比达51.73%,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新增诉讼方面,公司2017年1-6月营业收入913.79亿元,相较2016年1-6月增幅达84.22%,业务规模大幅扩张。但2017年1-6月新增诉讼涉诉总额为24,625.59万元,相较2016年1-6月减少42.02%,呈现大幅下降趋势,公司未决诉讼增加的态势已经得到了一定控制。

预计随着系列措施在未来的进一步落实和执行,将更为有效地减少未决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降低相关风险。

(三)其他重要事项

1、泉州象屿石化有限公司按深圳市前海正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润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指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佛山分公司签订合同采购柴油货物。因深圳市前海正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润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涉嫌与其他方合谋诈骗,泉州象屿石化有限公司约2.8万吨柴油货物被骗取。泉州象屿石化有限公司已在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泉州象屿石化有限公司已全额计提损失8,707万元。

2、根据公司与穆氏家族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的《关于〈合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三》,穆天学、付立敏作为鹏屿物流的实际控制人,穆海鹏、穆明倩作为象屿农产的小股东(2015年11月,穆海鹏、穆明倩持有的象屿农产20%股权已转让给依安县泰丰商贸有限公司)承诺2014年度至2016年度,鹏屿物流与象屿农产每年度合并净利润数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上述合并净利润数按假设自2014年1月1日起已完成本次收购,象屿农产取得鹏屿物流100%股权并对其合并财务报表模拟计算。鹏屿物流与象屿农产2014年(模拟计算)、2015年、2016年度合并净利润分别为30,914.81万元、37,387.70万元30,630.10万元,均实现了业绩承诺目标。

3、2017年10月27日,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或期后事项。

七、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公司经营的主要优势

公司经营的主要优势详见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之“(二)公司的竞争优势”。

(二)公司经营的主要困难

公司经营的主要困难详见配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

(三)财务状况发展趋势分析

1、资产状况发展趋势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总资产规模将持续增长。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增大,有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2、负债状况发展趋势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内,将有效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减缓公司供应链管理与流通服务业务营运资金压力,进一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资本结构更趋于合理,防范和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得以增强;长期内,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为公司的持续较快发展提供资本保证,并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股东的长远利益,继续巩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由于公司所处的供应链管理与流通服务业务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未来仍可能需要通过债权融资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压力,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四)盈利能力发展趋势分析

预计未来五年,世界经济仍将处于后危机时期的结构调整期,经济总体增长速度趋缓,市场的扩展力较之前减弱,国际金融市场动荡性增加,世界经济发展中不确定的因素增多,但是世界经济形势总体向好。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常态”的中速发展阶段,已经跨过了粗放经营、快速发展的阶段,进入一个不创新、不深化改革就难以持续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在此背景下,公司将继续以“建设互利共赢的绿色供应链”为使命,以“创造流通价值,服务企业成长”为经营宗旨,立足供应链,服务产业链,依托先进的供应链管理理念、完善的一体化流通服务和强大的资源支撑,为客户提供供应链全价值链流通服务,与客户分享供应链增值收益,力争成为中国一流的供应链管理、投资、运营服务商。

产业发展方面,公司将在进一步夯实和优化大宗商品采购供应、综合物流服务、物流园区开发运营等三大服务平台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并强化原有的农副产品、金属材料及矿产品、能源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核心供应链服务体系,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资产收益率。

发展模式方面,在业务模式上不断提升收取服务费以及与客户分享增值收益业务比重;强调内涵式增长和外延式发展并举、资源内部协同与外部整合同步、流通服务与实业资源同步、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同步,做好产资、产融结合。

结构优化方面,在巩固、整合、优化、加强核心产品供应链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深度挖掘产业链上的战略合作机会,提升供应链综合服务收益;积极探索培植收益率较高的新产品供应链,优化产品和客户结构、分散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区域资源布局方面,把握“一带一路”、福建自贸区、海西经济区等重大战略机遇,通过多种方式布局关键的物流节点和市场网络,推动完善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物流服务体系搭建,着力提升物流资源整合能力和物流技术运用能力,重点培植专业细分领域物流能力,构建国内外多式联运物流服务体系。

第五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调查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配股拟以2017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17,077.9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10:2.5的比例配售股份,共计可配股份数量为29,269.49万股。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供应链管理与流通服务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必要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背景

1、产业政策陆续出台,有利于供应链管理及流通服务业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跨区域、跨国际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供应链管理及流通业务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近年来一系列关于现代物流的产业政策出台,对我国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中,《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推动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为提升物流产业的社会化及专业化水平指明方向;《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2015-2020年)》的颁布有助于建立全国骨干流通大通道体系,推进物流节点布局;《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则大力推进物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此外,针对各物流业细分领域的相应政策或意见亦相继出台,极大地改善了现代物流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为现代物流服务行业发展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产业政策能够有效促进物流与制造、商贸、金融等互动融合,有利于推动公司优化供应链管理和完善流通服务体系,提升供应链业务整体运营效率。

2、物流外包日益受到重视,第三方物流发展并普及

近年来,我国潜在的经济增长率逐步放缓,未来一二十年经济增长率将从“持续高速增长阶段”进入“中速增长阶段”。国际经验表明,经济增速放缓时期,物流业“第三利润源”的战略地位将得到凸显。从目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情况看,进入“中速增长阶段”后物流将成为企业挖潜增效、提升利润的重要源泉,物流的产业地位将更加受到重视;同时,受经济增速趋缓影响,客户企业集中主业压力明显加大,将逐步加快物流业务和资源的外包。

数据来源:Armstrong&Associates

根据Armstrong&Associates网站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第三方物流规模为1,627.80亿美元,较2014年上涨了9.19%,第三方物流占物流行业收入规模比重约为10%,略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仍有较大发展空间。近几年,国内第三方物流发展态势良好,收入规模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标志着我国物流产业正逐步走向成熟,专业化的物流行业环境正在形成。

3、现代供应链向专业化发展,市场集中度不断提升

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大宗商品需求量高增长、价格高增长的时代已经过去,对于大宗商品供应链企业来说,依附行业需求量的高增长以及赚取行情价差的贸易模式已经难以为继。现代供应链服务将走向一体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等专业化方向发展。大宗商品供应链企业将利用大宗采购和分销渠道,整合运输、仓储等物流和加工资源,并通过供应链金融等融资方式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的流通服务,通过对物流、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的控制和运作,达到高效率、低成本。

目前中国正处在工业化中期阶段,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持续推进,我国大宗商品总体消费量和供应量将在中期内维持高位。目前中国大宗供应链市场规模大约在十几万亿至二十万亿,市场容量巨大,产品差异小,市场参与者众多,行业集中度低。供给侧改革、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等各方面因素均会推动供应链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业务将逐步向高效、专业的大企业集中和转移。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分析

1、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

近年来,海西经济区带来的发展机遇和国家一系列关于现代物流的产业政策出台,对公司物流业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受益于经济缓慢复苏和国家供给侧改革影响,近年来公司持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在既有“大宗商品采购供应、综合物流服务、物流园区平台开发运营”三大平台和原有供应链体系的基础上,构筑形成农副产品、金属材料及矿产品、能源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核心产品供应链体系,依托供应链服务模式积极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丰富供应链品类,并结合国家政策导向及资源分布情况完善市场网络,在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进行资源布局,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张。而公司核心产品供应链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亦对公司提供更加完善的配套物流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几年,公司拟借助国家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产业的机遇,配合业务结构的调整优化,积极推进全国内外物流平台布局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公司所处的供应链管理与流通服务领域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占公司营业收入90%以上的大宗商品采购供应及综合物流服务业务具有规模大、总价高、周转快的特点,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高。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838,397.21万元、5,992,330.70万元、11,906,685.67万元、9,137,927.74万元,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6.67%、23.85%、98.70%、84.22%,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提升,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补充营运资金能够为业务增长提供支持和保障,从而更好的服务上下游企业。

2、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并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1)本次募集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公司业务处于快速发展期,对资金需求量较大,除自身利润积累外及两次定增融资外,公司主要运用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撑供应链管理与流通服务业务的发展,直接融资比例较低,公司资产负债率长期处于高位。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6月末,公司负债规模分别为1,535,288.32万元、1,710,493.32万元、2,290,939.76万元和3,498,579.56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3.84%、65.54%、67.56%和73.16%,报告期内公司债务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总体处于较高水平,限制了公司未来债务融资能力。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公司能够通过股权融资增加权益资本,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单位:万元

(2)本次募集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经营规模和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逐年下降,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的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偏低,短期偿债压力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对比情况如下: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增加、净资产规模扩大,公司的财务结构将更趋合理,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提高公司信用评级,提升公司持续融资能力,保持公司业务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从长远看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主营的供应链管理与流通服务业务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大宗商品采购供应、综合物流服务、物流园区平台建设等供应链运营的各个环节中,均需要投入大量营运资金,且新的业务品种、新的业务模式以及新的区域布局也需要增量营运资金的支持,因此公司业务发展对营运资金有较大的需求。

(一)特别说明

下文中对公司营业收入、相关财务比率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决策,投资者如据此进行决策造成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测算方法

采用销售百分比法对营运资金需求额进行测算,假设公司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与营业收入具有一定的比例且保持不变,以估算的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础,对公司未来期间的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进行估算,测算各年末的资金占用额(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进而根据公司最近一年营运资金的实际占用情况计算营运资金缺口。

(三)测算过程

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838,397.21万元、5,992,330.70万元及11,906,685.67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36.67%、23.85%及98.70%,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为53.07%。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未来几年将以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经营质量为主要任务,旨在控制营业收入增速,提高净利润增速,2017年后逐步进入稳健发展阶段。参考公司2014年-2016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结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预计公司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为25.00%。

假设公司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为25%,同时假设公司未来两年主要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保持2015年和2016年的平均水平,则2017年、2018年各年度营运资金占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该表中的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四)测算结果

经测算,预计2017年、2018年公司营运资金占用额分别为1,321,647.49万元和1,652,059.37万元,公司预计2018年营运资金缺口为848,404.39万元。

因此,公司本次配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可以部分满足日常业务经营的资金需求,其余缺口将通过自有资金、滚存利润、债务融资等方式解决,从而为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充实的资金保障,因而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是合理的。

四、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地处厦门自贸区核心区,面临国家推行“一带一路”及自贸区建设的历史机遇,且公司正在推动实施新一轮战略规划,将充分抓住海西地区发展的新机遇,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对供应链管理及流通服务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营运体系,提高营运效率,为上下游客户提供综合的供应链解决方案,进一步增强物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管理以及资金等各项优势,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

从长期来看,募集资金到位后,能够提高公司的流动资产和净资产水平,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财务风险防范能力,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盈利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假定本次配股募集资金20亿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并实施后,对公司财务结构和偿债能力情况的具体测算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根据上表可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资产和净资产增长,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所提高,资产负债率下降,公司偿债能力增强,财务风险降低,财务状况有所改善。本次配股完成后,公司财务结构、长期盈利能力的改善和提高,将促进公司业务的长足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实现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4年1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公司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将按规定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配股有关的正式法律文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二、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查阅地点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