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2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017-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12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目前运作平稳,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2017年12月18日起恢复本基金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对本基金的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申请予以确认。

(2)本基金暂停申购等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或登陆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应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14日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成长收益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 7 层

收件人:林永梅

电话:010-65543888-8014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请参见附件四《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18日,即2017年12月1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书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orient-fund.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专人送达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16:00。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需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5月11日根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而来,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提议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率等内容,同时更名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次修改将一并补充、调整《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上述《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更新后的具体内容届时可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附件二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1月1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本委托授权书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orient-fund.com)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盖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5月11日根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而来,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提议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率等内容,同时更名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本次修改还将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

(二)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要点简述如下(详请参见后附《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一)修改基金名称

修改后的基金名称: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在“释义”部分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表述

“1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在“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补充《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修改后的相关章节约定如下: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8.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

(四)修改投资范围

修改后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五)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70%

(六)修改投资限制

修改后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6、7、1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修改基金估值相关表述

1、修改后的“五、估值方法”补充“摆动定价”相关表述: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2、修改后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修改费率结构

修改《基金合同》之后,基金申购费率保持不变,拟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及基金赎回费率。具体调整如下:

1、基金管理费率

原基金管理费率:1.50%/年

调整后基金管理费率:1.30%/年

2、基金托管费率

原基金托管费率:0.25%/年

调整后基金托管费率:0.20%/年

3、申购费率(保持不变)

4、赎回费率

原赎回费率为:

调整后赎回费率为:

(九)在“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补充相关内容: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

(25)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

三、《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的次一工作日起,原《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同时《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四、《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详见下一页)

四、《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下转1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