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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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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7年12月14日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鑫安保本”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8年1月17日

4、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票咨询电话:400-819-8866

邮政编码:10008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18日,即2017年12月18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17:00以前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

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票咨询电话:400-819-8866

邮政编码:10008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短信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7年12月19日0:00 起,至2018年1月16日16:30 以前(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19-8866)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也可通过客服热线(400-819-8866)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短信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适用。向基金管理人短信平台回复授权意见的,受托人仅可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的短信平台回复授权意见的,受托人仅可为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的纸面授权和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

(3)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面授权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时,以有效的该种授权方式为准。多次以纸面授权以外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计票;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9日0:00起至2018年1月16日16:30时。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说明》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一:

关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匹配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在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保本周期到期后实施转型,并对基金合同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包括调整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用、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原则等,同时将基金名称由“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新华鑫安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关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相应修改《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并办理本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1月1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四:

关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鑫安保本基金”)于2014年4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1号文注册,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18日生效。

为更好地匹配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新华鑫安保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新华鑫安保本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新华鑫安保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新华鑫安保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前后的赎回安排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投资人仅可以赎回,不可以申请申购。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2、选择期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申购和赎回时,根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2)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支付申购补差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选择期期间未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在《新华鑫安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新华鑫安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4)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新华鑫安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其因本次转型而持有的新华鑫安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从其持有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连续计算。

(5)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3、选择期结束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正式实施转型。自转型之日起,原《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新华鑫安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正式转型为“新华鑫安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下转1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