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17-074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1.8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决议有效期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公告》已于2017年4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情况
2017年9月15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汕头分行”)签订协议,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购买了与利率挂钩的结构性产品,收益起始日为2017年9月15日,到期日为2017年12月15日。《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已于2017年9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如期赎回上述理财产品,赎回本金6,000 万元,取得理财收益(含税)690,083.33元。本金及理财收益于2017年12月15日均已到账,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二、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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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总额为 1.7 亿元,其中已到期赎回6,000万元,累计取得理财收益(含税)3,656,753.03元,未到期11,000 万元。
三、备查文件
1、民生银行进账单(回单)。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17-075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04 号)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24号)同意,实丰文化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00 万股已于2017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223,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1,42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1,980,000.00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4月 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7] G16043480070号《验资报告》。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的具体内容已于2017年4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7年11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以及《关于增加募集资金存放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7,016.54万元对实丰文化创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丰创投”)以增资形式用于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由实丰创投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由子公司实丰创投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7年12月15日,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丰文化”或“甲方”)、子公司实丰创投(以下简称“丁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年12月15日,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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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1、实丰创投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实丰创投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海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实丰创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实丰创投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应当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实丰创投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登成、马媛媛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实丰创投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东海证券。
6、实丰创投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按照孰低原则),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实丰创投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实丰创投可以主动或在东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东海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实丰创投、开户银行、东海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子公司与开户银行、东海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