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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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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成都金控集团、丰隆银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和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11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除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146名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的职工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8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本行因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股权变动共计增加新股东178名。截至2017年8月31日,除3名股东因未能取得联系等原因外,其余175名股东已签署承诺函,承诺自本行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1、实施条件

本行上市后三年内本行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退市条件的基础上,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即可实施本预案措施,以稳定本行股票合理价值区间。具体实施措施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具体措施

(1)本行回购股份

如果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本行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数额为准,下同),本行董事会应在出现前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本行采用回购股份的,应按照如下措施进行:

①股份回购价格

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本行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行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若本行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区间。

②股份回购金额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结合本行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后,需要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份回购期限

由本行董事会制定本行股份回购计划、回购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④回购方式

本行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行股份。

⑤股份回购实施计划

本行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本行经营的实际状况,按照股份回购的相关政策规定,择机制定股份回购的相关方案,经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行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每股净资产,则本行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行中止实施回购计划的,回购期限的计算也应中止。本行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本行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如未出现本行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本行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届满,视为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本行回购股份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

如果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本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本行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作出决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本行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

如本行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出现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30个交易日内或前述本行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本行股东大会后的2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无条件增持本行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增持本行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本行股份的资金数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本行已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和薪酬合计金额的30%,但增持本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行股份总数的1%且增持后持股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本行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在履行完毕前述两项任一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两项任一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本行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将按照前述(1)、(2)的顺序自动产生。

(4)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本行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5)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本行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②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

(6)如因稳定本行股价之目的而触发本行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行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及时提请本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行股份回购预案,并就本行股份回购预案投赞成票。

本预案在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三)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和赔偿损失的承诺

1、成都银行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和赔偿损失的承诺

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行将在由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成都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和赔偿损失的承诺

(1)成都银行董事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成都银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成都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成都银行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成都银行监事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成都银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成都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成都银行在召开相关监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成都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1、成都金控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成都金控集团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成都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成都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成都银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公司老股。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成都银行。

2、丰隆银行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丰隆银行承诺:

(1)本公司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银行股份650,000,000股(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占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的19.99%,本公司对公司老股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2)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可以根据各种情况,如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成都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银行予以公告:

(i)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作为持有银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作出的自上市日起计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公司老股的承诺的情况。

(ii) 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与发行价之间较低者(以下简称“最低出售价”)。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或最近一期审计后成都银行的股权架构有变动,或有资本或利润分配以及除权、除息行为,应对最低出售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iii)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公开市场转让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期限:本公司可自公告每次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部分或全部公司老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透过成都银行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公司老股。

(5)为明确起见,上述第(2)至第(3)所载的事项,只在锁定期后首24个月适用。其后,本公司有权自行确定以任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和价格出售所有或部分公司老股。

(6)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并追溯应用于本次成都银行首发上市和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老股,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第(2)至第(3)所载的事项,本公司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成都银行或投资者损失。

3、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成都银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对每股净资产调整的计算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公司老股。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成都银行。

(五)持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价格及延长持股锁定期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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