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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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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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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持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所持成都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成都银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成都银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成都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成都银行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六)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

1、成都银行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

如本行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时,未在承诺期限内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或未按照披露的股份回购计划实施,本行应同时采取如下措施:(1)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行履行相关承诺;(2)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行履行相关承诺;(3)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的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行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因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由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行应同时采取如下措施:(1)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行履行相关承诺;(2)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行履行相关承诺;(3)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用于本行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如本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如本行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行应及时披露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主要股东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

(1)成都金控集团承诺: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成都银行。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向成都银行说明原因,并由成都银行将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成都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丰隆银行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成都银行或投资者损失;如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向成都银行说明原因,由成都银行将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和其他具体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3)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承诺: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成都银行。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向成都银行说明原因,并由成都银行将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成都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

(1)本行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在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成都银行股票的,本人在此情形下转让成都银行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成都银行,且本人持有的其余部分成都银行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未在稳定成都银行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成都银行将本人上年度自成都银行已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和薪酬合计金额的30%从当年及其后年度成都银行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因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成都银行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担的金额从当年及其后年度银行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予以扣留,本人所持的成都银行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成都银行说明原因,并由成都银行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成都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中信建投承诺

(1)本公司承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2)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如因本公司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上述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如本次发行因此被停止的,应当向投资者返还和赔偿其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本公司承诺将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积极、主动地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的或连带的赔偿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金杜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安永华明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2017年8月24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审字第60466995_A03号)。

(2)于2017年8月24日出具的标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0466995_A06号)。

(3)于2017年8月24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0466995_A07号)。

(4)于2017年11月27日出具的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0466995_A10号)。

二、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本行于2011年6月22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2012年10月16日、2014年5月27日、2015年6月16日、2016年6月21日和2017年3月28日,本行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度股东大会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及调整后的方案,若本行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IPO并发行上市,则本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后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2017年当年产生的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分配后,本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于2014年5月27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本行于2015年6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6年6月21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和2017年3月28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为(1)利润分配原则: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2)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拟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本行盈利、符合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3)股利分配顺序: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可根据股东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4)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本行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5)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本行当年盈利,符合中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以及确保满足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关议案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本行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6)发放股票股利:本行将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况、未来经营发展的需求以及股东的回报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7)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在确保符合中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的前提下,董事会将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8)未分配利润的用途:未分配利润是本行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的保证。主要使用方向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补充本行资本金以满足本行各项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提升本行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9)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须经本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10)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本行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内容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1)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本行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本行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12)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本行上市后三年内,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13)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本行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五章“股利分配政策”。

四、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安永华明对本行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1-9月、2017年7-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7年1-9月、2017年7-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0466995_A10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中期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一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编制”。

本行2017年1-9月营业收入为65.26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63.80亿元,同比增加2.29%;净利润为28.11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2.09亿元,同比增加27.2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10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2.06亿元,同比增加27.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91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1.97亿元,同比增加27.03%。本行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稳步提升。

2017年9月末,本行存款余额为2,958.83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248.75亿元,增长9.18%,2017年9月末,本行贷款余额为1,458.26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93.30亿元,增长6.84%。本行存、贷款规模稳健增长。截至2017年9月末,本行不良贷款率为2.05%、较2017年6月末减少0.0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165.46%、较2017年6月末提高6.87个百分点。

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期间,本行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生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行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章“风险因素”,提醒投资者注意与本行业务经营有关的风险、与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以及其他投资者需关注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本行历史沿革

(一)本行的设立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号)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1月5日下发的《关于筹建成都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6〕36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2月22日下发的《关于成都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462号)批准,本行由成都市财政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税务局,成都市技术改造投资公司等22家企业,以及成都城市信用联社及下设的7个办事处和36个城市信用社的股东发起设立,并于1997年5月8日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本行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308,258,700元,成立时的名称为“成都城市合作银行”,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春熙路南段32号。

(二)第一次股本变更

本行通过本次股本变更将注册资本由308,258,700元增加至1,251,026,200元。本次股本变更分为三个部分:

1、原信用社时期的国家减免税转入实收资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发《关于同意成都市商业银行股权转让及资本金变动的批复》(成银营复[2001]43号)批准,本行将信用社时期的国家减免税46,840,068.83元转入实收资本,其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名称为集体资本。

2、派送红股

2002年10月17日,本行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市商业银行二○○二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派送红股的议案》,同意将截至2001年底可供分配的股东权益86,602,733.64元分配给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2.4388股(个人股含税),派送后每位股东所持股本数为100股的整数倍,百元位以下予以舍去。

2002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下发《关于同意成都市商业银行2001年度派送红股的批复》(成银复〔2002〕773号),同意本行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派送红股的议案。派送红股后,本行的实收资本增至439,556,200元。

3、非公开发行

2002年10月17日,本行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市商业银行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以不公开直接发行方式,平价发行80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新募集股本金8亿元。

2002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下发《关于同意成都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的批复》(成银复[2002]730号),原则同意本行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增资扩股8亿元方案。

2003年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下发《关于同意成都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的批复》(成银复[2003]31号),同意成都市财政局等13家单位及2,006个本行职工向本行共计投资入股811,470,000股,同意本行资本金从439,556,200元变更为1,251,026,20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为1元/股,13家单位及2,006个职工自然人以现金方式合计认购811,470,000股

2003年3月22日,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金的议案,同意本行注册资本金由308,258,700元变更为1,251,026,200元。2003年4月18日,本行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8,258,700元增至人民币1,251,026,20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成都海昌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不具备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于2004年3月9日被四川银监局以《关于取消成都海昌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及朱峰、李忠录任成都市商业银行董事资格的决定》(川银监发[2004]60号)取消了股东资格。成都海昌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取消股东资格后原由其认缴的资本金已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成都市煤气总公司3家股东补足。

(三)第二次股本变更

经本行2007年11月9日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四川银监局《关于同意成都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川银监复[2007]606号)批准,本行采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以每股3元的价格向境内外投资者增发20亿股,将本行注册资本由1,251,026,200元增加到3,251,026,200元。其中,丰隆银行作为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650,000,000股,其他投资者总计入股1,350,000,000股。

2008年12月1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成都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银监复[2008]512号),同意本行将注册资本由1,251,026,200元变更为3,251,026,200元。

2008年12月15日,本行办理了变更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由1,251,026,200元变更为3,251,026,200元。

本次增资过程中,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45,000,000股股份中的30,000,000股系由广州恒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出资认购。2011年,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30,000,000股股份转让给津蒲投资有限公司(津蒲投资有限公司系由原广州恒龙投资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上述代持情形消除。

(四)本行名称的变更及迁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都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462号),本行设立时的名称为“成都城市合作银行”,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春熙路南段32号。

1998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关于同意成都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成都市商业银行的批复》(川人行银[1998]89号),批准“成都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成都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4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同意成都市商业银行迁址的批复》(成银复[1999]394号)批准,本行由成都市春熙路南段32号迁入成都市西御街16号。

2008年8月6日,中国银监会以《中国银监会关于成都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银监复[2008]312号),批准“成都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行股本和股东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变化情况

截至2017年8月31日,本行股东总户数为6,223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户、股

注:

(1)包括非法人企业,下同。

本次公开发行前,本行总股本为3,251,026,200股,若本次发行361,225,134股,则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不超过3,612,251,334股,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

(二)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成都金控集团、丰隆银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和京能集团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11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除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146名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的职工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8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本行因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4日的股权变动共计增加新股东188名。截至2017年11月14日,除3名股东因未能取得联系等原因外,其余185名股东已签署承诺函,承诺自本行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三)本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持有本行股份前十名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注:SS是国有股东(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

(四)本行主要股东情况

本行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情况如下:

1、成都金控集团

成都金控集团原名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3日, 2015年10月16日更名为成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高新孵化园,注册资本为50亿元。成都金控集团为国有全资公司,控股股东为成都市国资委。经营范围包括:投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资本经营,风险投资,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及社会经济咨询,金融研究及创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成都金控集团总资产为264.40亿元,净资产为95.30亿元,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4.37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7年6月30日,成都金控集团总资产为274.77亿元,净资产为98.88亿元,2017年1-6月实现净利润3.92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成都金控集团持有本行652,418,000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20.07%。

2、丰隆银行

根据苏天明及纳斯娜律师楼出具的《关于丰隆银行的存续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丰隆银行是一家在马来西亚设立于1934年10月26日并有效存续的经许可的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已取得并保持马来西亚财政部颁发的银行业经营许可证。其商业注册号码为97141—X,其注册地为Level 8,Wisma Hong Leong,18 Jalan Perak,50450 Kuala Lumpur,Malaysia。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丰隆银行总资产为1,877.80亿林吉特(按2016年12月31日汇率1林吉特=1.5140元折合人民币约2,842.98亿元),净资产为203.96亿林吉特(按2016年12月31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约308.80亿元),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实现净利润8.47亿林吉特(按2016年12月31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约12.82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7年6月30日(丰隆银行2016财年结束日),丰隆银行总资产为1,955.53亿林吉特(按2017年6月30日汇率1林吉特=1.5779元折合人民币约3,085.63亿元),净资产为226.85亿林吉特(按2017年6月30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约357.95亿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实现净利润21.45亿林吉特(按2017年6月30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约33.85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丰隆银行持有本行650,000,000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19.99%。

3、渤海基金管理公司

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8日,住所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增1号平安大厦26楼,注册资本为2亿元,股东包括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社保基金理事会等,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并管理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受托管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提供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及从事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资产管理业务。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入股本行的资金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总资产2.74亿元,净资产为2.52亿元,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0.47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7年6月30日,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总资产2.90亿元,净资产为2.64亿元,2017年1-6月实现净利润0.09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持有本行240,000,000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7.38%。

四、本行业务情况

(一)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

经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本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资金业务。

1、公司银行业务

本行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以及金融机构提供广泛的公司银行产品和服务,包括公司贷款、票据贴现、公司存款以及收取手续费及佣金的产品和服务。2017年1-6月、2016年、2015年和2014年,本行公司银行业务收入占本行各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6.08%、56.02%、55.28%和59.07%。截至2017年6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本行企业贷款和垫款(包括公司贷款、票据贴现和贸易融资)余额分别为1,071.15亿元、1,023.90亿元、1,017.06亿元和934.85亿元,占贷款总额的74.46%、75.01%、75.67%和74.85%;本行的公司存款(不含保证金、财政性存款、汇出汇款、应解汇款)分别为1,814.41亿元、1,717.07亿元、1,489.93亿元和1,318.57亿元,占本行存款总额的63.59%、63.36%、61.91%和60.06%。

2、个人银行业务

本行的个人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贷款、个人存款、银行卡和一系列收取手续费及佣金的产品和服务。2017年1-6月、2016年、2015年和2014年,本行个人银行业务收入占本行各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0.70%、20.17%、19.65%和18.65%。截至2017年6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贷款余额分别为367.35亿元、341.06亿元、327.02亿元和314.05亿元,占本行贷款总额的25.54%、24.99%、24.33%和25.15%;本行个人存款余额分别为952.23亿元、896.91亿元、777.54亿元和682.98亿元,在存款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为33.37%、33.10%、32.31%和31.11%。

3、资金业务

本行的资金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市场业务、投资组合管理业务、同业市场业务和代客资金交易业务。本行是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成员,并且是首批拥有开展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结算代理行之一,是中国国债协会理事级会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理事级会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成员(甲类)、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行。本行是储蓄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也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并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类会员资格。2017年1-6月、2016年、2015年和2014年,本行银行间市场交易量分别为30,392亿元、61,142.45亿元、46,215.17亿元和26,230.15亿元。

本行资金业务有效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充分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利率风险管理功能,全面提高资金投资业务的盈利能力,为实现全行利润目标提供有力支持。2017年1-6月、2016年、2015年和2014年,本行资金业务分别实现收入9.53亿元、20.14亿元、20.89亿元和20.09亿元,占本行各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3.15%、23.20%、22.80%和21.92%。

(二)营销渠道

本行重视营销渠道建设,一方面抢占区位优势资源,加快营业机构物理网点的规划布设,扩充营业网点、自助服务等传统渠道业务功能,另一方面加大信息科技投入,积极发展现代电子银行渠道。目前,本行已经建立了包括营业机构网点、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营销渠道体系,分支机构正稳步地由成都市向异地拓展。

(三)竞争优势

作为一家总部设在成都的城市商业银行,本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大力实施经营转型战略,不断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促进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保持在西部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的领先地位,致力于建设成为一家协调发展、富有特色、价值领先、社会认可的现代商业银行。

本行积极把握我国改革开放、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锐意进取,稳健经营,科学发展。自成立以来,本行的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在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实力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提升和进步。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行总资产为3,782.23亿元,位居西部地区城市商业银行前列;资本充足率为13.43%,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3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35%。

在201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本行排名第304位,相较2015年排名上升了4位。

本行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西部地区城市商业银行中领先的综合实力;

2、极具发展潜力的区位优势;

3、优质、广泛的本土客户资源;

4、快速发展的个人银行业务;

5、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6、完善、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7、全面、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8、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9、先进的信息科技平台;

10、优质的电子银行服务;

11、与战略投资者全面、良好的合作;

12、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

五、本行资产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行共拥有198处,建筑面积总计为160,013.15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186处房屋用于本行的办公、营业,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共计105,951.35平方米。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还承租或使用第三方房屋或场地163处用于ATM机放置,并签订了相应的书面合同。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行实际占有使用1处建筑面积总计为542.3平方米的房屋,系成都市火车站城市信用社与成都市金星工贸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建房,成都市火车站城市信用社支付相应对价并取得使用权的房屋。

截至2017年6月30日除自有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外,本行名下无其他土地使用权。

(二)主要无形资产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行已经取得并主要使用64项注册商标,且已取得该等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行拥有并主要使用的域名为www.bocd.com.cn,该域名在有效期限内。

(三)特许经营情况

本行总行已取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机构编码为B0207H251010001号的《金融许可证》。本行下属分支机构及本行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本行于2002年3月25日正式开办外汇业务;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行总行及51家下属分支机构已取得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相关批准、备案或证明文件。

2011年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下发《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批复》(成银复[2011]119号),同意本行及分支机构在四川全省范围内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2012年6月26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成都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12]327号),同意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2013年10月29日,本行正式对外发行个人标准信用卡。

2013年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备案材料送达通知书》(银市黄金备[2013]59号),同意本行开展贵金属业务。

2014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省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批复》(成银函[2014]17号),授予本行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财政厅考察后,正式成为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的参与银行,并已签订了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协议。

2014年7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关于核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批复》(川证监机构〔2014〕85号);2014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编号:000000901),授予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015年1月3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成都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5〕69号),核准本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资格。

2015年9月6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存款银行范围的函》(财金函〔2015〕132号),批准本行社保基金存款行资格。

2016年5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成都银行等七家地方性银行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的通知》(中市协发[2016]66号),本行可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

2016年5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审核批准了本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到期延续申请。2016年7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审批通过本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由于本行股东持股分散,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行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方

(1)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报告期内,本行的合营企业为锦程消费金融公司,联营企业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其他关联方

除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行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外,本行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主要股东控制的企业、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联的企业。

2、关联交易

本行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对关联方发放贷款、进行应收款项类投资、接受存款、开出保证凭信等业务。

(1)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

①应收款项类投资余额

下表列示了截至所示日期本行对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应收款项类投资余额。

单位:千元

②利息收入

下表列示了所示年度/期间本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应收款项类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③存款余额

下表列示了截至所示日期本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本行的存款余额。

单位:千元

④存款利息支出

下表列示了所示年度/期间本行向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

单位:千元

⑤同业存放余额

下表列示了截至所示日期本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本行的同业存放余额。

单位:千元

⑥同业存放利息支出

下表列示了所示年度/期间本行向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支付的同业存放利息支出。

单位:千元

⑦其他事项

下表列示了截至所示日期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第三方担保的本行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余额。

单位:千元

下表列示了截至所示日期本行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开出保函余额。

下表列示了截至所示日期本行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开出信用证余额。

(2)本行合营及联营企业与本行的关联方交易

下表列示了截至所示日期合营及联营企业在本行的同业存放款项余额。

单位:千元

下表列示了截至所示日期本行在合营及联营企业的拆放同业款项余额。

单位:千元

下表列示了截至所示日期本行在合营及联营企业的存放同业款项余额。

单位:千元

下表列示了所示年度/期间本行为合营及联营企业在本行同业存放款项的利息支出。

单位:千元

下表列示了所示年度/期间本行在合营及联营企业的拆放同业款项的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下表列示了所示年度/期间本行在合营及联营企业的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3)其他关联方与本行的关联交易

①贷款、存款余额

下表列示了截至所示日期其他关联方在本行的存贷款余额。

单位:千元

②贷款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支出

下表列示了所示年度/期间本行向其他关联方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和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

单位:千元

③其他

下表列示了截至所示日期其他关联方与本行的其他关联交易余额。

单位:千元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行的关联交易

下表列示了所示年度/期间本行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及其他福利金额。

单位:千元

(三)独立董事对本行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本行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此,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报告期内,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由交易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定价水平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成都银行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批准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行作为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与关联方发生正常的贷款、应收款项类投资、存款、开出保证凭信等业务往来。

报告期内,本行参照当时市场环境,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并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定价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贷款、存款、信贷融资等产品和服务,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本行及本行股东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交易余额占比

截至所示日期,本行关联贷款和应收款项类投资在贷款和应收款项类投资总额中的占比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截至所示日期,本行关联存款在存款总额中的占比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截至所示日期,本行关联存拆放同业款项在存拆放同业款项总额中的占比情况,及关联同业存拆放款项在同业存拆放款项总额中的占比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2、关联交易利息收入和支出占比

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利息收入在本行利息收入中的占比及关联交易利息支出在利息支出中的占比见下表:

单位:千元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产负债相关科目中的占比,以及关联交易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在本行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中的占比均较低,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