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7-08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1、 会议通知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017年12月1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公告》。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8日下午14:30
3、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17日—2017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下午3:00至2017年12月1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2名,其所持股份总数为388,158,8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6377%。其中:(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6,091,1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2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72,067,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556%。
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9人,代表股份2,34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74%。
3、 股东李勤以网络投票形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数147,892,0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6%。由于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其采取了监管措施。根据《公司章程》第37 条所规定,李勤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李勤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公司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内容无效。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法院就上述民事诉讼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因此,李勤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具有表决权无法确定。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石峰、何伟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 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1、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李勤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则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合并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邛崃文龙土地综合整理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38,491,77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12%;1,77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宜宾源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38,136,57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31%; 2,071,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3%;58,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股东李勤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表决权,则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合并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邛崃文龙土地综合整理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86,383,7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7%;1,77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宜宾源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86,028,59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12%;2,071,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8%;58,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议案表决中,两种计票方式计算的赞成票均已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各项议案已获表决通过。但是,各项议案中赞成、反对及弃权的票数的具体结果需根据法院对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判决结果确定”。
五、 备查文件
1、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