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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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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3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6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9点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长杰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吴春京先生、刘英新先生、许肃贤先生以通讯方式表决。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拟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署《融资回租合同》,将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转让给海通恒信并回租使用。租赁物件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万元,租赁期为36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5,454万元,留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为便于公司实施本次融资租赁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签署与该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文件。

《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泉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2016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未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第三期可解锁的业绩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140,582股。该事项涉及的股本变更事项已经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王晓军先生、张宇女士、赵利先生和吕丙芳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4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6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卢其栋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三、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5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优化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署《融资回租合同》,将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转让给海通恒信并回租使用。租赁物件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万元,租赁期为36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5,454万元,留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经营层签署与该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文件。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海通恒信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300号名人商业大厦10楼

3、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4、法定代表人:任澎

5、注册资本:700,000万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705772U

7、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公司部分生产设备

2、类别:固定资产

3、权属:资产权属人为公司

四、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1、承租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出租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租赁物件转让价格:人民币5,000万元

4、合同总计:人民币54,540,000.00元(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肆万元整),包含首付款、手续费及租金

5、租赁期限:36个月

6、租金总期数:共12期

7、至租赁期的最后一天,若承租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或得以完全救济,则承租人可以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行使留购、续租或退还租赁物件的权利。若承租人选择留购租赁物件,则留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五、涉及该项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对员工的直接经济利益将不会产生影响。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利用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

七、备查文件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6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未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地发展,公司同意将持有的山东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润环保”)80%的股权及其对应的出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自然人陈素清女士,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000元;将持有的北京泉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盈环保”)60%的股权及其对应的出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自然人刘焕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0元。

2、《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泉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之一

1、姓名:陈素清

2、身份证号:370305**********483

3、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润大道中德花园4号楼4单元302号

4、陈素清女士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方之二

1、姓名:刘焕军

2、身份证号:370902**********532

3、住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广信小区6号楼2单元401室

4、刘焕军先生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泉润环保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A1616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杰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2日

经营范围:工业及生活污泥干化处理处置及销售;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注:2016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7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仅为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结果。

4、交易标的资产在权属方面的情况

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泉润环保80%的股权,该部分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形。

5、其他应说明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泉润环保的股权,不再享有和承担对应的出资权利与义务,泉润环保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存在为泉润环保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况,泉润环保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情形。

(二)泉盈环保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泉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252室

法定代表人: 刘长杰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3月4日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咨询;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水污染治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注:2016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7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仅为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结果。

4、交易标的资产在权属方面的情况

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泉盈环保60%的股权,该部分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形。

5、其他应说明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泉盈环保的股权,不再享有和承担对应的出资权利与义务,泉盈环保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存在为泉盈环保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况,泉盈环保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泉润环保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

出让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陈素清

1、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标的为出让方持有的泉润环保80%的股权,出让方已实缴出资100万元人民币。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方不再持有泉润环保的任何股权。

2、转让价款与支付

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10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受让方将100万元转让款汇入出让方银行账户。

3、标的股权的交付

出让方收到转让款后,应及时配合受让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泉润环保之80%股权由出让方变更至受让方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向受让方交付与泉润环保相关的一切权利凭证和资料文件;受让方为此目的要求出让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出让方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4、税费负担

各方应分别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自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应缴的相关税、费。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与履行本协议和完成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费用应由导致该费用发生的一方负担。

5、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两份用于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二)泉盈环保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

出让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刘焕军

1、转让标的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出让方持有的泉盈环保60 %的股权,出让方尚未实缴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出资额。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方不再持有泉盈环保的任何股权。

2、转让价款与支付

鉴于泉盈环保自成立以来尚未实际经营,且出让方未实缴认缴的注册资本,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转让为0价转让,标的股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0元。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以泉盈环保之股东由出让方变更至受让方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为交割日。

3、标的股权的交付

出让方应配合受让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泉盈环保之股东由出让方变更至受让方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向受让方交付与泉盈环保相关的一切权利凭证和资料文件;受让方为此目的要求出让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出让方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4、有关费用的承担

各方应分别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自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应缴的相关税、费。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与履行本协议和完成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费用应由导致该费用发生的一方负担。

5、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它安排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转让股权所得款项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集中力量发展公司核心产业,实现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地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泉润环保及泉盈环保的股权,泉润环保及泉盈环保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七、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提高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本次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最终确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素清关于山东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4、《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焕军关于北京泉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7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40,582股,由此公司总股本将减至472,441,974股,回购价格为4.494911元/股。如股份调整实施过程中出现尾数差异,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施后的股份总数及单价为准。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12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16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未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第三期可解锁的业绩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140,582股。该事项涉及的股本变更事项已经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2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4年2月1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4年3月3日,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4年3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4年4月3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4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4年5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2015年9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9、2016年1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本次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可分三次按照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的比例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其中第三次解锁的业绩条件为“相比于2012年,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165%”。

根据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791,673,533.67元,2012年营业收入为614,569,764.46元,同比增长28.82%,未达到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165%的业绩目标。因此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应将第三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即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2014年4月24日,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王晓军等34名股权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701万股,授予价格8.85元/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 回购注销的原则”/“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及“第五十六条 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增发新股或定向增发事项,如出现按照本计划规定需要回购注销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注销相应股票及其孳息,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不做调整;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分、缩股等事项,如出现按照本计划规定需要回购注销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注销相应股票及其孳息,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同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2014年5月20日,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937786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9.688932 股。

2015年6月5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元人民币现金,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6年5月16日,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元人民币现金,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7年6月8日,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2元人民币现金,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此,本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计算方法如下:

1、回购数量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分:

因激励对象就其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现金分红目前未实际派发,而是由公司代为收取。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将按照规定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扣除代为收取的上述现金分红。故本次回购价格不因派息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P = 8.85/(1 +0.9688932)= 4.494911元/股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76,582,556股减至472,441,974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按新股本472,441,974股摊薄计算,2016年度每股收益为0.06元。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8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7 年12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140,582股。因此,公司总股本将减少4,140,582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7)。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宜。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