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汪东颖 庞江华 严 伟
汪栋杰 王彦国 刘 洋
邹雪城 刘纯斌 谢石松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0日
特别提示
一、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 51,640,230股
2、发行价格:27.74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432,499,980.20元
4、募集资金净额:1,408,606,842.65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51,640,230股,预计将于2017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限制转让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非公开股票发行对象的股份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义
在本公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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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法定中文名称: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英文名称:Ninestar Corporation
曾用中文名称: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纳思达
证券代码:002180
法定代表人:汪东颖
董事会秘书:张剑洲
证券事务代表:武安阳
发行前注册资本:1,012,024,028元注
成立日期:1991年11月27日
注册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3号01栋2楼、7楼B区,02栋,03栋,04栋1楼、2楼、3楼、4楼、5楼,05栋
办公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3号01栋2楼、7楼B区,02栋,03栋,04栋1楼、2楼、3楼、4楼、5楼,05栋
联系电话:0756-3265238
传真:0756-3265238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各种类集成电路产品及组件、计算机外设及其部件、相关软件产品;提供信息及网络产品硬件、软件、服务和解决方案;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激光打印机、多功能(传真)一体机、复印机及激光硒鼓、碳粉,墨盒、墨水、墨盒外壳,色带、带框、电脑外设等打印机耗材及上述产品的配件产品,回收喷墨盒、回收激光打印机碳粉盒的灌装加工和销售,以及上述产品的配件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项目投资;项目管理;互联网销售电子产品及其配件组件;科技中介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等;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开发、生产。
注:公司2017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7年11月16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蒲宏礼等4人)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7.63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发布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7.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1日召开,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发行人2015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2015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18日召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日召开,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恢复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核的议案》、《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召开,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撤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议案》、《关于撤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议案》、《关于撤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的议案〉的议案》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发行人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11月17日召开,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6、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二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的议案》、《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7、发行人201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201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12月28日召开,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二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的议案》、《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8、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三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的议案》、《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9、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再次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10、发行人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1月16日召开,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再次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7年8月2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2、2017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03号)核准批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1,640,230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4日止,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共计1,432,499,980.20元缴付联席主承销商华融证券指定的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721号《验证报告》。
2017年12月5日,联席主承销商华融证券将上述认购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余额1,420,499,980.20元划转至纳思达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2017年12月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722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12月5日止,纳思达已收到联席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转付的认购资金1,420,499,980.20元(募集资金总额1,432,499,980.2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12,000,000.00元),扣除联席承销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1,893,137.55元后,纳思达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08,606,842.65元。本次发行新增注册资本51,640,230.00元,余额1,356,966,612.65元转入资本公积。
(四)本次发行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1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
(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严格遵循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51,640,230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四)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12月1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27.77元/股(“发行底价”),发行底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12,024,0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2017年7月12日上述分红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底价调整为27.74元/股。
经询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为27.74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相比的溢价率为0.00%,发行价格与申购报价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91.92%。
(五)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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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32,499,980.2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23,893,137.55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08,606,842.65元。
四、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及限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根据簿记建档情况,以全部有效申购的投资者报价为依据依次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总数为8名,具体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南山鸿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持有的本次认购的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售要求。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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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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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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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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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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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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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深圳南山鸿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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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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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8名发行对象以及8名发行对象之一深圳南山鸿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6名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国泰润和(深圳)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紫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鸿泰(深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发行对象认购产品的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参与认购的产品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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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中,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南山鸿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管理人深圳鸿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保荐代表人:张韬、蹇敏生
项目协办人:沈志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C座
联系电话:010-85556349
传真:010-85556405
(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玲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楼20层
经办律师:潘渝嘉、谢元勋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三)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注册会计师:杜小强 黄志伟 廖慕桃
电话:0756-2166662
传真:0756-2166211
(四)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注册会计师:黄志伟 廖慕桃
电话:0756-2166662
传真:0756-2166211
(五)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21层
联系电话:025-84669500
传真:025-8466950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截至2017年11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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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根据2017年12月8日取得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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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51,640,230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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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新增股份登记到帐前股本结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9日。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1,408,606,842.65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增加公司的自有资金,既能壮大公司的资本实力、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又能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建设智能化生产改造项目、美国再生耗材生产基地项目、美国研发中心项目,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现有业务的智能化制造水平、行业市场地位和研发技术实力,不会对公司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及本次发行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无实质影响。
(五)本次发行后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和其他关联交易。
(七)本次发行对公司最近一年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
以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准,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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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按照2016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16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后的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除以本次发行前后总股本计算。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发行人2014-2016年度财务报告分别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179号、信会师报字[2016]第410134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46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一)最近三年一期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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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一期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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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一期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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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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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状况分析
本节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51,640,230股(包括51,640,23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3,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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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范围内,发行人董事会可以根据项目的审批进度、资金需求和轻重缓急程度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相关措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南山鸿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管理人深圳鸿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五)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条件,可参与纳思达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第六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公司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和发行对象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募集资金已缴足并经验资到位;本次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法律的规定;本次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法律的规定。
第七节 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纳思达与华融证券签署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华融证券作为纳思达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推荐公司的证券发行,在保荐期间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华融证券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张韬、蹇敏生,具体负责纳思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及上市的保荐期间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其中持续督导期间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上市推荐意见
华融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融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八节 本次新增股份数量及上市时间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51,640,230股股份已于2017年12月11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证券简称为纳思达,证券代码为002180,预计上市日为2017年12月22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价格在2017年12月22日不除权。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2017年12月22日起锁定12个月,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华融证券关于纳思达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及保荐工作报告
2、华融证券关于纳思达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3、华融证券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6、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发行人、保荐机构的办公地址查询。
三、查询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30
四、信息披露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0日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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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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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21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