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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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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财政补助的公告

2017-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7-049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财政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9日,共计确认收到政府补助13,306,449.56元。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4,943,100.00元,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8,363,349.56元(未经审计,不含以前年度政府补助由递延收益转入损益的金额)。

上述与资产相关的项目主要包括500kV交流光电复合海底电缆及海工服务技改项目、超高压光电复合海底电缆及海工服务技改项目补助;与收益相关的项目主要包括省制造业“三名”企业奖励、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等,具体明细如下: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并划分补助的类型。上述补助的取得会对公司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7-050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9号),核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1,739,130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61,739,129股,发行价格为11.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9,999,983.50元,扣除发行费用18,827,112.38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91,172,871.1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2月8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1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51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2017年12月21日,公司和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小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基本信息如下:

注1:中国建设银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的下属支行

注2:该专户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除保荐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海洋能源互联用海洋缆系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七天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上述存款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健、张亮(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 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