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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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2017-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7-123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2013年7月,自然人吴静波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浩搏”)未履行各方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合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为由,对北京浩搏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浩搏支付其5,500万元及违约金。201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浩搏给付吴静波5,500万元及2013年7月8日之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浩搏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北京浩搏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以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2、最高院判决后,吴静波以“对于2013年7月9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前案未予以审理和判决”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案”),请求判令北京浩搏支付其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向北京浩搏送达了(2017)京0106民初11894号民事传票。

以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44)。

3、近期,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京0106民初11894号)】。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详见后文。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及被告情况

原告:吴静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新,北京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向荣,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由来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京0106民初11894号)】,判决如下:

北京浩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静波自2013年7月9日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214元由北京浩搏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华天集团增资扩股北京浩搏时,与其原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协议约定:北京浩搏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诺承担北京浩搏7亿元以外的债务及正式增资扩股收购日前存在的或有债务,并以其持有北京浩搏38%的股权提供担保(质权人为本公司)。此案所涉债务属于北京浩搏7亿元以外的债务,应由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担。

鉴于德瑞特公司及曹德军除提供北京浩搏38%的股权质押外,未向本公司提供其他财产担保,故德瑞特公司及曹德军是否具有承担能力取决于其持有浩搏基业38%股权价值。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7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7]1-135号)《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京浩搏净资产为-65,631.98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负数。故德瑞特公司及曹德军是否具备支付本次判决涉及相关费用的能力存在重大确定性。

北京浩搏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本次诉讼判决,将预计增加本期负债5,022万元。根据以2017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北京浩搏净资产为负数,德瑞特公司及曹德军是否具备支付本次判决涉及相关费用的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故按公司和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自所持北京浩搏股权相对比例(7:3)计算,该诉讼预计将影响本公司本期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少5,022万元,影响本期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减少3,515.4万元。其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且存在追偿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京0106民初11894号)】。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