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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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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通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1版)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则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作他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4、若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与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上述认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上述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份

认购份额=9,940.36+5.5=9,945.86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有关规定

1、在募集期内,本公司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代销网点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的最低认购标准。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 日,含募集首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亿元,本基金将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认购。

(一)上海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现金缴款除外)。

(2)在上海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3)营业时间: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9:00~17:00(节假日不受理)。

(4)请有意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py-axa.com)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上海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① 投资者可从2017年12月25日起到上海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② 选择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③ 机构投资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指定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有)

●经办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经办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资适性分析调查表》;

●需要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需要提交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④ 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与否,如果开户确认成功则可以得到基金账号。

(2)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现金缴款除外),划入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银行账号:97990153900000013

① 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由投资者承担。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 如果机构投资者在认购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但下一工作日资金足额到账,则下一工作日将作为认购有效申请日,若下一工作日资金仍未足额到账,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③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机构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认购

汇款办理完毕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②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如有)。

(4)认购受理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受理情况。

(二)代销渠道

代销渠道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渠道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由各销售机构及时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二)若本《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三)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本《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基金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六、本次基金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日期: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8亿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八)“销售机构”部分。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 黄宁宁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