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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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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赛腾股份 股票代码:603283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SUZHOU SECOTE PRECISION ELECTRONIC CO., LTD.)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4号)

特别提示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丰、曾慧承诺: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苏州赛腾电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股份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股东苏州赛伟、苏州赛越承诺: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俊、赵建华、LIM KOK OON、李三宝、刘言维、刘红宁承诺: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赛腾电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股份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监事冉进国、章荣林、贾华军承诺: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股份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公开发行前全部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行为还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 2016 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若赛腾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股价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公司控股股东孙丰、曾慧(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公司、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具体而言:

1、启动条件及程序: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终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及顺序

控股股东、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其中公司为第一顺位义务人,控股股东为第二顺位义务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人。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的措施时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且不能致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回购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已回购公司股份总数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虽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公司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控股股东已增持了公司股份总数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其他董事的平均税后薪酬的50%为限);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违反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将采用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1)冻结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2)冻结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的全部收入;(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同时控股股东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其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分红(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类约束措施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5、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6、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人承诺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将督促发行人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同时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本人将延期从发行人处领取前述赔偿义务发生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全部股东分红及50%的薪酬,同时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人将承诺的赔偿等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时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从公司领薪或持有公司股份,则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将延期从公司领取全部股东分红及50%的薪酬,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人将承诺的赔偿等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时止

(四)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因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

(五)会计师承诺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众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律师承诺

如国浩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与减持意向

孙丰先生、曾慧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赛腾电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五、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宜的约束条件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的指定账户;

(5)本人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持有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的指定账户;

(5)本人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完成本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后,公司发行时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为避免歧义,新股东不享有本次A股公开发行前已宣派的任何股息。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及机制

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原则上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i)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ii)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iii)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4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的,应说明下列情况:

(i)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ii)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

(iii)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3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全部购建完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收益水平。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同步增长,公司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现有业务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主要措施如下: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争取早日实现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2)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公司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努力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资本回报水平。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赛腾电子于2016年3月31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亦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等事宜,规定了在一般情况本公司现金分配利润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4)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

公司将在目前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拓展业务创新机会,持续关注行业发展趋势,推动行业全面发展,为顾客提供更优势的服务,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竞争激励的市场中赢得先机。

赛腾电子制定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赛腾电子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将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未来拟制定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道歉。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是2017年9月30日。2017年1-9月,因主要客户及订单量的增长,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46,851.17万元、8,334.24万元及7,676.08万元,相比2016年1-9月分别增长52.03%、145.12%及47.96%;同时因主要客户的新产品通常在秋季发布,公司自2017年5月开始进入生产及交货高峰期,随着第三季度通过客户验收的设备大幅增加,使得公司2017年1-9月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相比2017年1-6月分别增长111.10%、152.51%及165.50%。

根据公司2017年10月实际经营业绩及在手订单执行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0-12月的营业收入为20,000万元至25,000万元,净利润为1,200万元至2,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为1,100万元至2,4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7年10月30日,公司在手订单金额为48,535.79万元,结合订单约定的交付时间及业务发展状况,公司预计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为65,000万元至70,000万元,净利润为9,000万元至11,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为8,500万元至10,000万元,2017年营业收入相比2016年增幅为61.28%至73.69%,净利润相比2016年增幅为87.31%至128.93%,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相比2016年增幅为29.21%至52.01%,2017年度经营业绩将实现稳定增长。

以上测算不构成公司对2017年10-12月及2017年度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经营模式,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其他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存在尾数差异。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226号”批复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43号”批准。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12月25日

3、股票简称:赛腾股份

4、股票代码:603283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0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uzhou Secote Precision Electronic Co.,LTD

3、注册资本:12,000万元(发行前);16,000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孙丰

5、住 所: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4号

6、经营范围:研究、组装加工、销售:自动化设备、电子仪器、电子设备;销售:半导体组装设备及其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从事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为客户实现生产智能化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8、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9、电 话:0512-65648619

10、传 真:0512-65133156

11、电子邮箱:zqb@secote.com

12、董事会秘书:刘言维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注:曾坚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曾慧的弟弟,毛善平系公司监事冉进国的妻子,赵芹系公司监事贾华军的妻子。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自然人孙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7.99%的股份,并通过苏州赛伟、苏州赛强间接持有公司0.09%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88.08%的股份。自然人曾慧女士直接持有公司5.01%的股份,并通过苏州赛伟、苏州赛越及苏州赛宇间接持有公司0.20%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5.21%的股份。孙丰先生与曾慧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合计持有发行人93.30%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41,762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6.90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3,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22,255股,包销比例为0.305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276,000,000.00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2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17)第6470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2,944.23万元,具体明细构成如下: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

七、募集资金净额:24,655.77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8824元/股(按2017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3003元(按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9月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会字[2017]第614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经营模式、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2017年1-9月财务指标及公司预计的2017年全年经营业绩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华泰联合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苏州赛众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学孔、白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2日之前)以快递方式向甲方和丙方分别提供一份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联系传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 吴学孔、白岚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22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